【專文】怎能期待自己人查自己人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雖已經羈押禁見,惟京華城案發展至今,卻總有特定媒體不斷丟出屬於偵查核心之資訊,例如提領次數與金額等;針對案情外洩,北檢雖稱將分他字案為調查,但偵查大公開的狀況並未因此消減,更重要的,是對於洩漏偵查資訊之調查,果能期待自己人查處自己人?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其主要目的,即是避免輿論未審先判,其次,亦有保護第三人例如被害人、目擊者等之隱私權之目的,因此等人士將出庭作證,其個資一旦暴露可能使其名譽、行動自由、身體甚至生命權,受到干擾與威脅,最重要的,是偵查細節過早於媒體曝光,當事人亦可能得已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
故,若行偵查任務之公務員非法洩漏偵查資訊,可成立刑法第132條第1項,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而就算非屬公務員,若因業務知悉偵查資訊而外洩,根據刑法第132條第3項,亦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京華城案的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究責,得從記者與偵查機關兩方著手。
對媒體偵查之禁忌
偵查資訊之洩漏,檢察官自可傳喚爆料的記者為之訊問,依刑訴法第182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就其因業務所知關他人秘密之事,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此條文並未將記者列在其中,惟受傳喚為證人之記者,其必寧可受3萬元以下之罰鍰,或主張不自證己罪權來保持緘默,以維持社會對記者保護新聞來源之信賴,致使偵訊者無可奈何。
若訊問未果,檢方雖得聲請搜索票來搜索電台或媒體,只是如此的作為,必然引來侵害新聞自由之爭議與風暴。
自我調查的阻礙
綜合上述,檢方調查機密外洩,還是得從可能的源頭,即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著手;而若從我國偵查主體為檢察官,司法警察為其輔助機關之角色分工來看,檢察權對於警察權實有監督之義務與責任,然若從檢警一體的角度視之,如此機制之制衡效果恐相當有限,要找出司法警察洩密實屬不易,尤其如果洩密的源頭來自於檢察署,則由北檢檢察官來查自己的同仁,實難免於瓜田李下之質疑。
而若洩密案之調查最終查無證據,也難為任何救濟,因為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實務上認為並無所謂被害人,自無可能有告訴人在,致以他字案為偵查開端,一旦查無屬實,即以簽結為終,此等處分並非法定,就非屬不起訴,加以沒有告訴人存在,亦無法在向上級檢察長再議及再議不成後向法院聲請裁定自訴,以接受檢察一體之監督與司法審查之可能性,致使偵查不公開原則淪為空話。
建立外部性的監督機制
從北檢官網所列的偵查不公開新聞檢討報告來看,從2019年7月至2023年12月,總共檢討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件為996件,查辦處分案件35件,遭處分者僅為2人,且皆非北檢之人員。
如此結果不只令人難以置信與接受,也凸顯一個很大的問題,即擁有訴追大權者涉嫌不法時,實不應由所屬機關自己人調查自己人,這絕對有道德風險,應沿襲日本法制,設立平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即藉由民主與獨立的外部機制,以制衡檢察權之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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