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對少年犯的處罰該嚴厲化嗎?

新北國中生殺人事件,除引發廢死與否爭議外,有總統候選人提出,學習日本將刑事處分年齡從16降至14歲的主張;惟我國刑法第18條第1項,本就以14歲為責任能力之界限,如此主張實令人莫名所以,亦忽略兩國法制於本質的不同,更重要的,是面對少年犯,果該以重罰為核心?
對少年犯刑罰的目的
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故意殺人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殺害對象若為未滿18歲之人,還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罰可謂極重。
惟依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之人犯罪,屬無責任能力而不罰,根據同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罪,屬限制責任能力而得減刑,且依刑法第63條,未滿18歲者,是不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之所以如此規範,正在於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致不應以極刑,而應以矯治方式為對待。惟以年齡來為有否自我負責能力的標準,實無視個別的差異性,尤其在人的身心發展乃屬連續性下,則一個人在17歲11個月與剛滿18歲,人格到底有無極大變化,也難以圓說。

不得處死是基本原則
惟在2009、2019年,我國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轉成國內法,並幾乎有與憲法相等同之地位,如根據此公約第6條第5款,未滿18歲者,是不能判處死刑。故若因割喉案,下屆立法者將刑法第63條廢除,就必違反公政公約,致會有違憲之疑慮。
日本的逆送制度
依日本刑法第41條,未滿14歲的犯罪行為不罰,但此條文並未如我國刑法第18條第2項般,有對14到18歲得減刑之規定,致另須以少年法為解決。而日本少年法的適用對象,為14到20歲的未成年人,且即便觸犯刑法,也以家事裁判所的保護處分為原則,而以移送檢察官來訴追為例外,此被稱為逆送程序,就凸顯少年法是以矯治而非懲罰之目的。

惟隨著少年犯罪手段的兇殘化,對少年犯以保護優先之原則,逐漸出現鬆動。如於2000年少年法修正,針對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家事裁判所就應移送檢察官為偵查起訴,而滿14歲以上者,若涉及自由刑之罪,亦可由家事裁判所裁量是否移送檢察官。
甚至在2022年,為配合民法的成年人由20降至18歲,少年法針對所謂特定少年,即滿18未滿20歲的犯罪者,移送由檢察官訴追的範圍也大為擴張,保護處分反成配角;惟即便對少年犯處遇有走向嚴厲化之傾向,但未滿18歲不可處死、涉自由刑也得減的緩和規定,卻仍為少年法之主軸。

我國法的逆送制度
而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對象為12到18歲,並無日本特定少年的概念,故在台灣,即便犯罪行為時為18、19歲,因具完全責任能力,致無任何刑罰優待,這可比日本法嚴格。又依少事法第27條第1項,滿14歲的少年犯,涉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滿20歲,就不再由少年法院為保護處遇而移由檢察官訴追,除此之外,只要少年法院認定情節重大,仍得移送檢察官為刑事處分,如此的逆送範圍,不會比日本少年法小,更無16歲以上之限制。這也代表,沿用日本法制,實屬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感化教育才是問題核心
總之,即便是犯行兇殘的少年犯,還是得以特別預防為重心。惟目前刑法第86條第3項,即對未滿18歲犯罪者的感化教育,上限為3年,實完全忽視矯治的個別化,就有增加得延長且每年評估再犯風險之必要。同時對於感化教育機制,能否讓其誠心悔過而重返學校與社會,更該全面檢討,凡此種種,恐才是下屆立委必須深思熟慮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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