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治理進化1》台灣公司治理不能只靠揭露 ACGA點出董事會問責缺口

by 李 孟璇

台灣公司治理這幾年越做越完整,報告越寫越厚,評鑑分數也越來越高;但ACGA最新報告提醒,台灣下一關不是再增加揭露,而是讓揭露轉化為更實質的議合、投票實踐與董事會對話。

揭露已經上路 問責才是下一關

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今年發布《Stewardship in Asia》報告,將台灣章節定名為「Moving beyond disclosure」,意即台灣公司治理必須走向「超越揭露」。這個標題點出台灣資本市場近年最關鍵的轉折。

過去幾年,台灣上市櫃公司在公司治理評鑑、永續報告、英文資訊揭露、法說會與重大訊息發布上,已建立相當完整的制度;機構投資人也在盡職治理守則推動下,開始揭露投票政策、議合紀錄與投票情形。從表面看,台灣公司治理不缺制度,也不缺文件。

但ACGA指出的問題在於,揭露不等於落實。報告指出,台灣已有148家機構簽署盡職治理守則,涵蓋政府基金、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業者與其他金融機構,投票政策與議合資訊也比過去更透明;然而,機構投資人實際投下反對票的比例仍偏低,與公司互動也多停留在IR或經營團隊層次,較少進一步觸及董事會問責。

換句話說,台灣公司治理已經走過「有沒有揭露」的階段,現在要問的是,揭露之後誰來提問、誰來回應,董事會又是否真正承擔責任。

法說會不等於盡職治理

寬量國際創辦人李鴻基觀察,台灣公司治理在揭露面已做了很多工作,報告也做得很完整,但揭露能不能轉化為真正的投票判斷與股東溝通,仍是另一回事。他認為,台灣不能只照搬國外公司治理制度,而應該在既有基礎上走出自己的路。

這個既有基礎,包括投保中心、交易所相關議合機制,以及股東會制度。也就是說,台灣並不是制度空白,對一般股東也不是完全沒有保護,真正的問題在於,這些制度能否被有效使用,並讓公司治理從書面文件走向實際行動。

台灣董事學會發起人蔡鴻青也直言,台灣企業在公司治理揭露上已相當成熟,「很會填問卷,分數很高」,但治理不是考完試就結束。公司治理評鑑、年報與永續報告,都只能證明企業有交出書面答案,真正的考驗是董事會有沒有把這些要求落實到決策、監督與股東溝通。

他認為,法說會也不應被視為完整的股東溝通。法說會主要面向法人投資人,回答的也多半是營收、獲利、展望與財務數字;但股東真正關心的治理議題,可能是董事會組成、接班安排、資本配置、關係人交易、重大併購與獨董獨立性。這些問題不能永遠只由IR或發言人處理,董事會本身也必須理解股東的提問。

長期資本受限 壽險投票成缺口

ACGA報告也點出台灣一項特殊限制,保險業在董事選舉投票上受到法規限制,使得壽險這類長期資本難以在董事會組成上發揮治理影響力。

對此,李鴻基表示認同,壽險資金是台灣市場重要長期資本,如果無法在董事選舉中表達治理意見,確實會限制機構投資人發揮盡職治理功能。當市場期待長期資金扮演穩定股東,卻又限制其在董事選舉中的表態空間,制度上就會出現落差。

這也是台灣公司治理要從揭露走向問責時,必須面對的問題。機構投資人如果只能揭露政策,卻無法在關鍵議案上充分行使投票權,盡職治理就容易停留在報告文字,而不是實際監督力量。

不過李鴻基也提醒,台灣已有自己的股東保護工具與市場機制,下一步應該是讓既有制度更有效運作,而不是單純引進國外名詞或複製國外模式。

董事會不能只是橡皮圖章

從董事會角度看,蔡鴻青認為,台灣企業正在從創辦人或大股東一人說了算,逐步走向共治。在這個階段,董事會不能只是橡皮圖章,而要成為真正能把關、能掌握公司狀況、能對股東交代的治理機制。

這個趨勢,也有白皮書數據支撐。台灣董事學會《2025台灣董事會白皮書》指出,台灣家族企業正從傳統單一控制經營模式,轉向更制度化、專業化的多元共治體制,以百大家族企業觀察,目前30%由專業經理人主導經營,另有37%採取家族與專業共治,顯示台灣企業治理已不再只是創辦人或大股東一人決策。

蔡鴻青提出「行動型董事會」的概念,強調董事會不是形式存在,也不是只在會議中通過議案,董事會的責任,是代表股東監督經營團隊,協助公司做出更好的長期決策,如果董事會能真正發揮監督與協助功能,公司經營改善,股東價值也才有機會被市場看見。

研華獨董、前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張明輝也指出,董事會不應只是聽取報告,而應主動為公司加值,包括策略建議、風險控管與溝通協調;獨立董事也不該只是形式上合法,更要實質參與與監督。這也呼應蔡鴻青所說,台灣企業進入共治年代後,董事會必須從被動審議走向主動把關。

蔡鴻青也提醒,企業主不應把股東發聲一概視為敵意。「上市櫃公司既然是公開公司,就不能期待股東只出錢、不提問,股東可以是監督者,也可以是夥伴,企業可以不同意股東意見,但不能連聽都不聽。」

這正是ACGA所說「超越揭露」的核心。台灣公司治理已經不缺表格、報告與制度名稱,真正要補上的,是揭露之後有沒有人提問,股東投票之前有沒有充分判斷,董事會面對股東時又能不能說清楚自己的決策,當公司治理從書面文件走向實踐,董事會就不能只回答自己做了哪些揭露,而要回答這些揭露是否真的改變了公司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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