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刑事妥速審判了嗎?

刑事審判若陷入長期化,被告必得面對繁雜的訴訟攻防,往往身心俱疲,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與工作,甚至可能在審判進行中失去人身自由,致形成一種先行刑罰。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3/12/04 12:00
刑事審判之所以難於妥速,尤為關鍵的因素就在於,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可以不斷上訴。示意圖/司法院官網

2015年,被告王忠義帶父母至河邊遊玩,不料父母先後落水身亡,南投地檢署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起訴王忠義,並具體求處死刑;本案於第一審判有罪與無期徒刑、第二審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三次,近來更三審判決無罪後,因檢察官不得上訴而確定,如此過程完全暴露刑事審判長期化之弊病。

訴訟長期化的影響

刑事審判若陷入長期化,除被告可能逃亡外,證人的記憶力也會逐漸降低,相關證據更有滅失之風險,這都不利於真實發現;又在審理延宕下,被告須面對繁雜的訴訟攻防,付出高昂律師費,往往身心俱疲,甚至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與工作,被告也可能在偵查中被羈押,審判不知何時終了,人身自由卻遭受拘束,致形成一種先行刑罰。

刑事審判之所以難於妥速,除未能集中審理外,案件在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間不斷來回,亦是原因之一,尤為關鍵的因素,是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可不斷上訴,加之檢察官在偵查中有強制處分權,如可傳喚拘提被告、證人,可委請鑑定、向法院聲請搜索、監聽票等,被告實難以與之抗衡,致在法庭上形成不對等。

立法院於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試圖解決審判延宕之問題。示意圖/擷自司法院官網視頻

在如此態勢下,若法院已判決被告無罪,卻仍允許檢察官一再上訴,既有違雙重訴追禁止之原則,也等同是有罪推定,更是造成訴訟長期化的主因,實不合理,因此,立法院於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試圖解決審判延宕之問題,只是此法生效至今,迅速審判之目的果真實踐了嗎?

刑事妥速審判法能解決問題嗎?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若一、二審皆判無罪,除有判決違憲或違司法解釋外,檢察官原則上不能上訴,但為何必須兩次判決無罪,才不能上訴,卻看不出任何正當化之理由;又在不斷發回更審之場合,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必須審理期間超過6年且累積3次無罪,檢察官才不得上訴。如此的規定,看似是對檢察權之限制,卻無解於被告陷入訴訟輪迴之困境。

以王忠義案來說,雖被以殺直系血親屬之重罪起訴,且具體求處死刑,但就殺父部分,因一、二審皆判無罪而確定,就涉嫌弒母部分,除第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外,第二審及更一審皆判處無罪,而在去年更二審,雖判有罪,卻大逆轉變成過失致人於死罪,換言之,當初檢方想以求處極刑,以來嚇阻犯罪的目的,至此實已大幅減弱。

今年6月,最高法院又再發回,更三審以罪疑惟輕,致判決無罪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審判已超過6年且累積3次無罪判決,檢方不得上訴,此案似因此確定。

惟在更三審判決最後,卻指出本案所涉故意殺人罪,雖因罪證不足而判無罪,但被告有否疏於對其母親的保護注意義務,致有過失致死之罪責,因非屬起訴範圍,基於不告不理,此部分留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故若檢方另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此案必將繼續。

國民法官法雖已上線,但絕大部分案件仍採現有審判模式,刑事審判長期化之弊病能改變多少,不言而喻。示意圖/司法院官網

國民法官能帶來改變嗎?

今年上線的國民法官制,由於第一審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就必然要集中審理,也對上訴權採取嚴格限制,刑事妥速審判似乎可因此實現,只是能適用國民法官法的案件,僅限於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之類的重罪,於大部分的案件,仍採取現有的審判模式,能改變多少,不言而喻。

更值關注的是,為了防止訴訟延宕,目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幾乎以3天審結為原則,然案件繁複程度不一,是否可能因此犧牲掉真實發現,有待時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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