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法》24小時未通報最重罰3千萬、假扣押防脫產 修正重點一次看

by 秦 宛萱

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持續延燒,行政院補食安破網,今(23)日行政院會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共修正17條條文,並增訂1項法規,全面提升外部監督與裁罰力道。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此次修法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5大方向為核心,期盼建立更完善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

重大事件統籌調度 增設「中央指揮中心」

過去面對重大食安危機,常面臨事權分散、步調不一的問題。為提升資源整合與調度效率,本次草案明定,當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安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

同時,修法也明確規範地方主管機關的應變責任。一旦轄區發生重大食安事件,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立即動員相關人員採取必要措施,通報中央,後續更須依指揮中心的指示辦理。

杜絕黑心隱匿!未於24小時通報最高重罰3000萬

在強化製程管理部分,修法明定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如高風險且具有寡占影響性的業者,其制定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必須正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且須自設實驗室,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定期」辦理檢驗之義務。

同時,提高業者的違規代價。當業者發現或知悉產品,包含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必須在24小時內主動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立刻啟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與辦理回收等必要處置,若業者未主動停止製造販賣,或延遲通報、隱匿不實、規避回收,罰鍰上限從現行的300萬元提至最高3000萬元

此外,執行檢驗的實驗室(含自設與第三方),檢驗報告出具後也必須在24小時內上傳通報至中央指定的電子系統,若違反自行或送驗檢的規定、未設置檢驗室等,直接開罰3萬元到300萬元。

強化第三方查驗 祭出「假扣押」防脫產

為了落實地方監督與查核的職責,草案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直接對食品業者進行突擊查核。若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風險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也能直接介入辦理查核,地方機關則須配合辦理。

在二級驗證制度上,修法進一步強化了驗證機構的「守門員」權力。明定驗證機構得直接進入食品業者的場所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業者依法有配合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過往常有不肖業者在面臨鉅額罰款時,透過移轉財產規避罰鍰。為此,修法特別增訂保全機制,主管機關若發現受處分人有隱匿、移轉財產逃避執行的跡象,得免提供擔保,直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讓黑心業者無所遁形。

納管網購平台!限期2天移除違法資訊

隨著電商與外送平台興起,數位食安治理成為新戰場,草案首度明確定義「網際網路業者」,包含網路平台、應用服務及內容提供者,並賦予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與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的責任。

若網路上出現違法的食安資訊,網際網路業者在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必須在「2個工作天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若未依限移除、限制接取,或未妥善保存資料供主管機關調查,將面臨10萬至50萬元罰鍰,屆期不改正者可按次連罰。

同時,針對在網路上陳列、販賣輸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賣家,也增訂了必須在網頁上真實揭露「輸入許可證明文件」的義務。若未揭露或揭露不實,將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圖/行政院提供)

明確下架原則 食安基金補助「無辜受災戶」

面對食安風暴,防弊與抽驗往往讓無違規的業者連帶遭受影響。本次草案特別明定違規產品的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的管理原則。

針對配合中央指揮中心指示進行「預防性下架」,且後續經查證產品完全符合規定的無辜業者,未來將可透過「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獲得相關費用的補助。此舉除了能減輕守法業者的營運負擔外,也鼓勵廠商在危機時刻共同配合政府把關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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