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兼顧租稅公平以及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總統賴清德今(11)日正式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財政部也針對生前贈與納稅義務、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稅款繳納方式等重點進行整理,以利各界充分了解修法後的規範。
大老婆條款入法 受贈人應負擔相應稅額
此次修法最受關注的就是俗稱「大老婆條款」的遺產稅新制上路。
過去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若被併計進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可能出現「一人拿財產、其他人幫忙繳稅」的情況。
為改善此一問題,此次修法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經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後,將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改由「各受贈人」負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舉例來說,若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是在生前贈與配偶,占遺產總額五分之一;假設全案應繳遺產稅200萬元,配偶就必須自行負擔五分之一,也就是40萬元。
配偶贈與併入遺產總額 減輕配偶負擔
除了「大老婆條款」,這次修法也調整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規定。
未來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現存財產。
如此一來,這筆生前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納入配偶財產計算基礎,有助於提高相關扣除額,進一步減輕配偶的遺產稅負擔。
至於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權屬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此次修法也增訂相關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讓稅捐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有更明確的法令依據,也有利於實務作業。
遺贈稅分期不再限金額 繳稅方式更彈性
繳稅方式方面,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未來不論應納稅額多少,符合相關規定的納稅義務人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修法也增訂繼承人得以多數決方式決定是否使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讓繼承人處理遺產稅款時更具彈性。
至於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則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才能辦理。
滯納金及強制執行 回歸稅捐稽徵法
另外,納稅義務人若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這次修法也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並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落實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針對遺產及贈與稅申報、繳納等制度進行調整,讓相關規定更符合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