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是該法自2007年以來睽違18年的重大修正,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旨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強調「沒有障礙的人,只有障礙的環境」,回應身障團體多年來的訴求,期望全方位打造尊嚴且無障礙的生活環境。
接軌國際公約:反歧視、禁止騷擾正式入法
此次修法的一重點是配合行政院研擬中的「反歧視法」精神,將「禁止騷擾」與「合理調整」明確入法。衛福部社家署署長周道君說明,未來針對身障者的言語或行為,若造成恐嚇、羞辱或敵對環境,皆可能構成騷擾;若發生歧視或騷擾行為造成損害,身障者可依民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非財產上的名譽損害。此外,草案也規範媒體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避免誤導大眾產生偏見。
強化自立生活:個人助理入法整合長照資源
針對身障團體長期關注的「自立生活」,草案將其提升至母法位階。第50條之一明確規範,身障者在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上的人力需求,得由「個人助理」協助,並要求地方政府結合長照等資源提供支持。周道君強調,修法通過後,將進一步整合長照服務額度與個人助理時數,建立全國一致性的服務原則,確保身障者的權益。雖然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指出,目前草案對個人助理的範圍仍有限制,但仍肯定政府回應訴求,期盼法案能在立法院本會期順利三讀。
全面無障礙環境:從網站、APP到騎樓都要通
為了落實「通用設計」,修法大幅強化了無障礙環境的規範。除了公共建築與活動場所外,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APP)也被納入規範,必須通過無障礙檢測,保障身障者的資訊近用權。在行的便利方面,草案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市區道路、人行道及騎樓的無障礙環境訂定分年分期改善計畫,並整合復康巴士等交通資源,確保身障者「行」無礙。
嚴懲機構虐待:增訂消極資格與退場機制
為了防制機構不當對待事件,修法也加重了管理與處罰機制。草案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並明定若機構發生虐待致死等重大情事,除了加重罰鍰外,必要時可勒令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同時,針對未立案機構若發生重大違規,也增訂了相應罰則,並建立評鑑連續兩次丙等以下直接廢止許可的退場機制,以嚴格把關機構服務品質。
卓榮泰強調,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請衛福部積極溝通,爭取朝野支持,早日完成修法,讓台灣朝向更友善、平權的社會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