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品風波延燒,台糖5月驗收自中聯取得的粗油時,發現苯駢芘(BaP)超標,因不符契約驗收標準而拒收,相關油品未進入台糖廠區及生產製程。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元表示,依現行《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才負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回收及通報責任;目前高雄、台南衛生局調查認定,台糖尚未違反自主通報規定。不過,王德元也強調,粗油在不同生產階段的法律定位仍須個案認定,不能因此形成通案解釋。
台糖拒收超標粗油 食藥署:目前尊重地方調查
王德元表示,台糖從中聯進貨的這批油,屬於台糖後續要調合生產的原料。就台糖而言,粗油處於原料階段,不能直接供人食用,因此不符合食品的定義。
他指出,依現行《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於台糖是否違反相關自主通報規定,由於通報對象是地方政府,目前高雄市衛生局與台南市衛生局經調查後,認定台糖尚未違反自主通報規定,食藥署目前尊重衛生局的判斷。
沒有收貨成關鍵?食藥署:不能直接作為通案解釋
針對台糖因契約驗收不合格而拒收,若食品業者都是在原料供應商端先驗貨,發現問題後拒絕收貨,是否就不需要通報,王德元表示,不能以假設性問題回答,也不能因此形成通案。
他說,這次台糖的情況,是以合約方式處理,台糖在原料尚未收進來之前發現不符合要求,因此拒絕收貨。若油品已經收進來,後續才發現問題,情況則不同。
王德元以南僑為例指出,南僑當初遭處分,是因為沒有主動通報,主要原因在於南僑購買的油已經進入生產加工產線,並且已經製成產品,因此與台糖這次尚未收貨的狀況不同。
同一批粗油 不同業者身分可能不同
王德元進一步說明,同一批粗油在不同業者的生產流程中,法律上的角色可能有所不同。
對台糖而言,這批粗油是其要購買的原料,尚未進入台糖的生產流程;但對中聯而言,情況並不相同。中聯煉油廠的原料是黃豆,粗油則已經是黃豆進入生產沙拉油加工程序中的一個階段,因此對中聯而言,粗油屬於食品業者所製造的產品。
王德元表示,中聯既然已經被通知有相關風險,就具有主動通報責任。他認為,台中地方法院日前裁定所採取的理由,也與這樣的判斷一致。
《食安法》管食品及原料 但第7條限於「產品」
王德元表示,《食安法》第3條的名詞定義中,食品包含產品與原料兩個部分,但現行第7條第5項針對的是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進行通報、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
因此,台糖這次的狀況,由於問題粗油沒有進入台糖產線,也不是台糖所生產的產品,目前高雄市衛生局採取的是不適用第7條第5項的解釋。
不過,王德元也強調,粗油究竟是不是食品,仍要回歸個案認定。他表示,粗油「可以是食品,但它也可以不是食品」,必須由衛生局依照當時的實際情境進行認定。
苯駢芘從哪裡來?食藥署:製程監控可控制
除了通報責任爭議,王德元也談到此次油品中的苯駢芘問題。他表示,從黃豆原料端進來,在黃豆前期的烘烤過程,以及整個加工過程中,都有可能產生苯駢芘。
不過,對煉油廠而言,後端處理及監控可以控制苯駢芘的產生,也可以將已產生的苯駢芘適度去除,甚至去除到檢測不到。
王德元表示,從過去調查來看,中聯此次事件與台糖的狀況不同。中聯在改變黃豆品質、來源後,沒有對應調整油脂監控,品管以及後端可以去除苯駢芘的部分,也沒有因應前端原料改變而進行相對應的處理,最後導致事件發生。
因此,他強調,整個事件不能用通案方式看待,必須針對每一個狀況,由主管機關依據所有事證,了解業者究竟有沒有違反《食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