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免徵遺產稅但仍要申報 國稅局籲留意一關鍵

by 黃 瑛琦

許多民眾辦理長輩遺產稅申報時,發現遺產中有道路、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常誤以為土地因使用受到限制,不用申報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像一般土地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確實提供租稅優惠,但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仍要留意土地的徵收狀態。

繼承公設保留地 免徵遺產稅但仍要申報

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不過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先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再依規定以同樣的金額列為扣除額,實質上達到免徵遺產稅的效果。

如果該筆土地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由政府公告徵收確定,且仍有徵收補償費尚未領取,情況就不同,未領取的補償費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仍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關鍵在有無徵收 補償金須併入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過世後留下A、B兩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分別為700萬元及800萬元。

其中,A地尚未公告徵收,因此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應將7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再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全額扣除,實質上免徵遺產稅。

至於B地在甲君死亡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雖然仍有300萬元徵收補償金尚未領取,但這筆補償金屬於甲君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依法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並課徵遺產稅。

A地(尚未徵收)B地(已公告徵收)
土地公告現值700萬元800萬元
死亡前是否公告徵收
未領取徵收補償金300萬元
列入遺產總額項目土地700萬元土地800萬+補償金300萬元
公設保留地扣除額扣除700萬元(全額扣除)扣除800萬元
(僅扣除土地部分)

補償金別漏報 未領取仍屬遺產

國稅局提醒,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先確認土地目前的徵收狀態。若土地已經公告徵收確定,即使繼承人仍有使用權,尚未領取的徵收補償金仍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能因土地本身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就直接認定免稅。

民眾申報遺產稅前,也應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並確認文件載明都市計畫編定日期,以確認土地是否符合相關免稅要件。

現金不夠繳遺產稅 公設保留地也能抵繳

此外,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遺產稅確有困難,可就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若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限額抵繳規定,也可以在總限額範圍內,自行選擇單筆或數筆土地辦理抵繳。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6000萬元,應納遺產稅300萬元,由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的4筆符合限額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

經稽徵機關核定,4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以遺產總額6000萬元計算,這4筆得抵繳限額比例分別為1%、2%、3%及5%合計11%,以遺產稅300萬元計算,可抵繳的稅額為33萬元。

國稅局也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打算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實物抵繳遺產稅,務必在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逾期未繳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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