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拾荒婦「32元舊電鍋」涉貪污 法官極限減刑「5年降至3個月」

by 黃 瑛琦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民眾丟棄、回收價值約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發社會各界討論,這起案件被視為「善意與法條」的正面衝突。經過士林地院審理後,今(2)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黃男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清潔隊員送拾荒婦「舊電鍋」涉貪污

從事清潔工作超過30年的62歲黃姓清潔隊員,2024年7月執勤時,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外觀完好的電鍋,經測試功能正常,他將電鍋送給一名常遇到的拾荒婦人,「希望她能用來煮飯、煮粥」讓日子過得好一點。

此事被北市清潔隊發現後,要求黃男歸還電鍋。黃男自掏腰包買了新電鍋送給婦人,再將舊電鍋要回歸還。不過根據依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儘管該電鍋價值約32元,且黃男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歸還,仍構成貪污行為。

法院從本刑5年一路減刑至3個月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表達求情意見,考量黃男犯後自首且情節輕微,請法院裁量緩刑或減輕其刑,但也強調並非免刑,法治社會不應鼓勵「義賊廖添丁」的錯誤觀念。士林地院也在今日作出判決,黃男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黃男擅自拿取資源回收車上的電鍋,確認可以使用後再轉贈他人,已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行為也已構成「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不過,黃男主動自首並繳回全部所得,依法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因其公務員身分與行為影響,不予免刑。

另外,依照《刑法》第59條情狀可憫恕之規定,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有可憫恕情狀,然而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侵占資源回收物,損害公務廉潔,仍須給予一定刑事制裁,故本案從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路減刑至3個月。

法務部已提出相關修法

此案引發社會關注,法務部也為此發出聲明,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行使職權,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小額貪污案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符合要件,所受有期徒刑得減刑至2/3,法院也可視具體個案情節免除其刑。修正草案2024年5月31日已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今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最高檢察署也曾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處理類似案件宜斟酌「法、理、情」,貪汙小額犯罪可作不起訴處分,審判中可以建請法官判免刑,期許檢察官作出更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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