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油品驗出苯駢芘超標,其致癌油品讓食安風波不斷延燒,行政院遂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今(19)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將進行討論,此次連Google Play、App Store、Facebook、蝦皮及部落格等網路業者都納入管理。草案要求平台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須於2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特定重大情況甚至可「封網」。當平台被推上食安第一線,責任邊界是否過度擴張?食藥署回應,違法認定仍由政府負責,並非將食安稽查外包給平台。
不只是收到通知才下架 修法要求平台「主動監測」
從本次行政院送至立法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草案中,第四十三條之一規範「主管機關通知後平台需在2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此次修法看似只是把既有平台配合機制法制化,但細看第43條之1,平台承擔的責任並不只如此。
草案規定,網際網路資料涉及食安法特定違法情形時,網際網路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實施管理措施」;收到主管機關通知後,於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同時,網路業者還須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及必要措施。包括風險管控、建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違法資訊的風險管控機制,透過「主動監測及處理流程」強化預防與應變能力。
若違法食品已由主管機關認定,要求平台限期下架,責任相對明確,但若平台在主管機關通知以前,就已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主動監測責任,平台應該監測到什麼程度?哪些異常是平台「應該知道」?沒有發現違規商品,是否可能被認定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目前草案中並未給出詳細規範。
從蝦皮、Facebook到部落格 「網際網路業者」範圍不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納入的並不只有一般認知中的大型電商。草案對「網際網路業者」的說明,包括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內容提供者,並直接以Facebook、蝦皮、App Store、Google Play、企業官方網站及部落格經營者等為例。也就是說,這次修法真正建立的不是單純「電商平台下架食品」制度,而是一套範圍更廣的網路食品資訊管理架構。
當適用範圍拉大,如何區分不同規模、功能及實際控制能力的網路服務,也成為另一問題。草案本身並未一次把界線畫完,而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日後訂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要件,以及風險管控機制的適用對象、必要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真正決定平台未來究竟得做到什麼程度的重要細節,仍有一部分留待後續辦法擬定。
不只刪商品 連網頁、個資、使用紀錄都要留180日
平台的新責任也不只停留在「下架」。草案規定,平台對其業務或系統中已留存的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的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必須自收到主管機關通知日起保存180日,供主管機關調查。
若未在期限內下架,或未依法保存、提供上述資料,草案第48條之2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還可按次處罰。這使平台不只是資訊移除者,也成為行政調查中的資料保存者及協力者。
情節重大可「封網」 行政權再進一步
如果找不到違法網站業者的聯絡資訊,或者違規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急迫危險或危害擴大,草案第43條之2更授權主管機關,可要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在2個工作日內「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違法資訊。即使違法資訊換了網址、網域名稱或利用其他技術重新出現,主管機關仍可再次要求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
從食品管理跨到網路接取層次,代表此次修法賦予主管機關的工具已不只是稽查商品、要求下架,而可能一路延伸至網站的接取。
政府為阻止違法食品資訊快速流竄,是否有必要取得這樣的即時處置能力,仍待商榷;但另一方面,何謂「情節重大」、「急迫危險」以及實務如何啟動,仍將考驗行政權力與網路自由之間的比例拿捏。

食藥署:違法認定仍是政府責任 並非稽查外包平台
面對平台責任增加、政府權力擴張的疑問,衛福部食藥署回應《民報》記者,此次修法並非要求網路平台取代主管機關進行食品檢驗、稽查或違法認定,也不是要求平台無限制監控所有網路活動。
食藥署指出,第43條之1所稱「違法資訊」已有法律範圍,主管機關確認後通知平台,平台才須依法在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政府對食品安全的監督及執法責任也沒有因修法而移轉。
至於平台會不會成為無限擴張的審查機器,食藥署強調,「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認定要件、風險管控機制的適用對象及必要措施,未來會另訂辦法,作為業者遵循依據。
如果違法認定仍完全由政府負責,平台的「主動監測」應該做到哪一步?如果平台真的必須主動發現問題,它又要依什麼標準判斷?第43條之1將平台正式拉進食安治理體系,但政府與平台的責任分屬,恐怕很難用「2個工作日下架」一句話來分清責任。本次修法會是有效的食安防線,還是讓平台承擔模糊且不斷延伸的行政管理風險?關鍵仍在後續辦法如何把「善良管理人」這5個字訂出清楚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