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公審司法人員照片該押嗎?

京華城案涉公開司法人員照片與恐嚇言語,是否構罪須釐清。若僅表達不滿多屬言論自由,羈押不應淪為預先刑罰或有罪推定手段。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2025/07/09 09:00
公開司法人員照片與言論自由:批評、恐嚇與羈押界線何在?圖/翻拍treads,資料來源臉書粉專「迷因台式民主」

有版主張貼京華城案相關司法人員照片於網路之上,因其上有血痕、文字而涉及恐嚇,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只是於現行法制,對於公開司法人員照片,到底犯什麼罪,致必須羈押禁見,卻有商榷之餘地。

肉搜有無觸法

一般來說,於網路肉搜特定人之個資,如照片,只要是屬合法公開之資訊,並無涉及隱私權之侵害,致不會有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之問題。惟若利用法庭旁聽之機會,未得審判長同意而拍攝法庭人員,這是否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即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竊錄罪呢?所謂竊錄,乃是針對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因法庭乃採取公開審判,即非屬隱私空間,故未得審判長同意拍攝,也無竊錄罪成立之可能,就算加以散布,頂多涉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即持有法庭錄影內容而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致可處三萬到三十萬元之行政罰鍰。

而將司法人員的照片,用AI加以合成,甚至加上文字、圖樣等,若公布於網路之上,是否必然觸犯刑法,也不能一概而論。首先,就變造照片或影像來說,目前刑法第319條之4,僅針對合成性影像之散佈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非此等影像之散佈,就不在此罪所能處罰之範疇。

比較會引起爭議者,即是無論這些司法人員的照片有無經合成或變造,而在其上附加文字或圖樣,是否會涉及剛通過不久的妨害司法公正罪。惟依據刑法第172條之3第1項,即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法關說罪,必須是利用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去關說司法者,故就一般平民百姓公布法官、檢察官於網路之上,要說能影響司法審判,實也屬緣木求魚之想法,亦不符罪刑法定原則。

合成照片與言論自由保障

至於若是在司法人員照片,加上言語或圖樣,以來戲謔或嘲諷司法者的獨立與公正性,亦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即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侮辱公務員罪。惟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此罪之處罰,僅限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且當場侮辱,且為避免人民對公共事務之批評,動輒被當成是侮辱,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亦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於刑事審判,本就具有高度公益性,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批判,故將司法人員的照片放置於網路之上,依據憲法法庭判決之精神,即便加上宣洩性用語或圖樣,也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致不會有侮辱公務員罪之問題存在。

羈押不能淪為預先刑罰之手段

只是若照片所附之圖樣或言語,如加上血債血等字語,這確實會涉及刑法第152、305條的恐嚇公眾與個人安全罪。此等罪名,雖法定刑僅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因屬非告訴乃論,再加以涉及多數司法人員,檢察官依法偵查,自屬責無旁貸之事。

惟此次事件,涉案者有無附加恐嚇用語,又公布照片是來表達對司法人員之不滿,抑或真有戕害或煽惑他人犯罪之意圖,凡此種種,實皆待釐清。但該思考的是,可否僅因被告不承認全部犯行,即以有串供或再犯之虞等空泛理由,致採取最嚴厲的羈押禁見,如此作為,或在維護司法者獨立行使職權與公正審判之空間,卻肯定落入有罪推定、押人取供之口實,更使羈押成為預先刑罰之手段。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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