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守護台灣民主不被它自身的寬容摧毀(中)

前言: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並非絕對無限,各國法律普遍承認,在少數情況下,政府可對言論加以限制,特別是當言論直接威脅他人安全或國家存續時,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0條即明文禁止「任何戰爭宣傳」。
麥卡錫主義/松川事件
歷史上,許多民主國家都曾面臨為安全壓縮自由的掙扎,1950年代冷戰時期,發生於日本境內的「松川事件」即為典型例子。
1949年8月,福島縣松川地區一列火車出軌,造成3名乘務員死亡。當局將矛頭指向左翼工會,認定事故是共產黨工會成員破壞所致,大舉逮捕了20名嫌疑人,在當時恐(反)共輿論浪潮中,這些人一審全數被判有罪。
但之後數年逐一曝光的證據卻顯示,檢方隱瞞並捏造關鍵證據,多數被告事發時並不在現場,經過漫長再審,至1961年這些人最終都獲判無罪,證實此案為冤案。

同樣的,美國麥卡錫主義掀起反共獵巫潮,把許多無辜者扣上「共產黨同情者」大帽子,導致他們身敗名裂;在臺灣,白色恐怖也留下慘痛見證,大批知識分子與平民被以國安之名迫害,政府初衷或許是防範極權滲透,但手段失當卻破壞了自由基石。
對今日自由社會而言,歷史教訓在於避免重蹈覆轍,捍衛國家安全時,不能踐踏了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與司法正義。
身份差異/自由的界限
亞亞事件所凸顯另一面向,是外籍人士與本國公民在言論自由上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民主國家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但對於非公民,法律則賦予國家更大裁量空間,這並非雙重標準,而是國際通行的主權原則,國家有權力與責任審查外來者的行為,當其言行危及國家安全時,可依法撤銷其居留資格,各國莫不如此。

台灣處理中配劉振亞一案,援引類似國際人權標準,亦即外籍人士若是發表、散布煽動戰爭或仇恨的言論,得限制其言論,並採取必要措施。
但若涉案人為本國人民,情況就複雜得多了,因為國民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明文保障,因此,國人若發表武統等極端言論,國家須核查其言論是否觸犯法律,例如叛國、煽動犯罪等,依法依程序論處,不能直接註銷其公民權,更不能將其驅逐出境。
中配劉振亞透過社群帳號鼓吹武統言論,已非單純觀點表達,而帶有敵意的滲透,移民署註銷其居留許可、強制離境,可視為在法律範圍內合理保護國家安全,這反映出民主法治的原則,即基本權利的保障,因個人法律身份與忠誠義務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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