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台積電投資美國案是否涉及國安法?

在核心關鍵技術專屬於國科會判斷與解釋下,檢察官基於專業之尊重,實不可能訴追,故核心關鍵技術,若因流向國家不同而為不同解釋,國安法為防止高階研發人才及技術外流,所建立之防火牆恐出現破口。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2025/03/14 10:41
台積電不僅為全球半導產業龍頭,且其先進製程之市佔率高達9成。示意圖/台積電官網

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承諾加碼美國1000億美元,引發台積電變美積電之疑慮,然更該關注的,是為使我國科技產業保有競爭性,於2022年《國家安全法》所增列防止核心關鍵科技外洩的刑法規範,是否因此投資案而成為具文?

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不足

對於科技技術外洩,長久以來之治罪法條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即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害營業秘密罪,惟此罪刑罰不重,並屬告訴乃論之罪。

故於現實面,被害企業往往以刑事告訴來達成民事賠償目的,嚇阻效果自然相當有限,尤其此法條,並無依營業秘密等級而有不同的法定刑,如若有涉及國防秘密與經濟秩序者,係完全委由私人企業衡量是否提告來達成民事和解,等同將國家安全置於私法自治的談判桌上,更凸顯此罪的嚴重缺陷。

2022年《國家安全法》增列防止核心關鍵科技外洩的刑法規範。示意圖/擷自公視新聞網

營業秘密侵害層級化規範

為彌補此等缺漏,立法院於2022年修正國安法採層級化的保護體系,即於國安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來竊取、侵佔、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等侵害行為,可處5至12年有期徒刑,又依同條第2項,若將此等技術於境外使用,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此罪因涉國家安全,自非屬告訴乃論,至於不屬核心關鍵技術的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仍依營業秘密法為規範,

惟,如此層級化保護,因法定刑落差極大,所謂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勢必成為法庭爭議重點,依國安法第3條第3項對於核心關鍵技術之界定,如國際公約、國防安全、國家關鍵基礎建設、提升國家競爭力等,皆廣泛無邊,等同空白授權由主管機關決定,這就難免於恣意與專斷,致踩到罪刑明確性之紅線。

核心關鍵科技之認定

依據國安法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訂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雖要求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必須組成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來為審議或變更,或可降低恣意性,惟召集人為國科會主委,且委員皆由其聘任,此等之委員會能否堅守中立與客觀性,而非為特定政策解套,實有疑問。

以去年底,國科會修正、行政院公布的第二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就新增10項、總項目32項,除涉及農業與複合材料之6、7項外,其他如太空科技、量子科技與人工智慧技術等,皆與晶片產業有關。

去年底,行政院公布第二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總計32項,除涉及農業與複合材料之6、7項外,其他皆與晶片產業有關。示意圖/shutterstock

故,在台積電先進製程市佔率9成,且處於龍頭地位下,此次投資美國案,要說不碰觸到核心關鍵技術之外流而無涉國安法,雖不能說是痴人說夢,顯也是自我安慰之想法。

防火牆出現破口

就算台積電投資美國案可能涉及國安法,但在核心關鍵技術專屬國科會判斷與解釋下,檢察官基於專業之尊重,實也不可能為訴追;故關於核心關鍵技術,若因流向國家不同而為不同解釋,當初為防止高階研發人才及技術外流,而於國安法所建立的防火牆,恐因此出現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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