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專欄】法官 請不要懲罰兒子的孝順!

今天有個關於失智症犯罪的報導,引發法律圈關注,由於家族裡也有個失智症的親屬,這幾年也陸續幫忙她處理一些法庭上的事情,看了新聞報導後,老王也翻出高等法院114年交上易字第5號判決,很快速的看了看。
我個人是也認同林孟皇法官主筆下的犯罪事實認定,相較於另外幾個案件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對於失智症患者成因的無知,還有相對應該有的權利保障的誤解,他是有念文獻的,可以得知失智症是一個進行性退化的疾病,從輕度時期的輕微症狀,逐漸進入中度、重度、末期症狀,疾病退化的時間不一定,有個別差異。在臨床上,失智症可分為三大類型:退化性失智症、血管性失智症、其他原因引起的失智症。大部份患者屬於退化性失智症,這類型又可區分為:阿茲海默症(此病症占了失智症中六到七成的成因,患者的發病年齡一般在65歲以上)、額顳葉型失智症(多為50歲到70歲間發病)、路易氏體失智症(平均發生年齡為70歲以後)。
也因為讀了醫學文獻後,可以確認並且得出本案犯罪事實上,被害人兼被告林女士關於因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健康損害,是否包括失智症這件事情,他的看法是失智症年齡雖不是失智症的唯一原因,但確有高度關連性。而林女士於案發時已超過70歲,本為可能發生失智症的主要年齡層之人,且醫學上腦震盪並非引發失智症的可能成因,則林女士案發後所罹患的失智症是否與本件交通事故有關,亦有疑義。 這樣的結論我是支持的。
但我不認同的事情是他在判決末端的用語。他說,辯護人所指:「輔佐人是林張秀瓊的兒子,花很多心血在本件訴訟,是一個孝順的兒子」等語部分。由於輔佐人為大學法律系畢業(這有國立臺北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在卷可佐,原審審交易卷第55頁),且自陳取得碩士學位,本庭在此僅引用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榮堅教授在《靈魂不歸法律管》一書所提出:「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等論點供輔佐人參酌,並提醒輔佐人:並無證據證明林張秀瓊罹患的失智症與本件交通事故有關,且失智症的類型有多種,已如前述,如果真的為母親的幸福著想,真正該做的或許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將罪責全歸於廖志賢,並無端浪費司法資源,附此敘明。
當然法律圈已經熱議了是否可以因為輔佐人在訴訟上的行為,去撤銷原來對於被告林女士有利的結果,反而讓人感覺隱含有,本案刑度的加重是因為輔佐人浪費司法資源的結果,尤其林法官很強調這個輔佐人不是一般輔佐人,是個念法律系畢業的輔佐人,似乎更不應該幫媽媽到法庭上浪費司法資源的胡說八道。
看到這段文字時,我認真嘆了口氣,這點顧慮也就是我自己親屬的案件。我從來都不掛名上場,而是改用自己家人擔任輔佐人的原因,因為自己是念法律的,也有很多司法圈的朋友,算是理解他們的想法,很多事情其實,若法院戴著你是來浪費司法資源增加他們工作的心證,那很多有道理的事情,你再怎麼爭,也容易變成沒道理,甚至結果可能被加重,果然當時我的顧慮,從這案件來看,我的判斷是正確的。
再來,我想說的是,我不知道本案林女士一家家庭狀況如何,媽媽罹患失智後言行舉止上有何變化,但我知道我親屬的情況,在身心出問題後,記憶是多樣片斷的,常常需要花很多時間釐清一件事情,對於事件發展的細節處到底為何,常常顛三倒四的去進行陳述。那當她有案件在法院時,他也知道成敗就在細節處,因此他也會很努力地給自己很大壓力的去回想,當你就前後幾次的陳述的不同更去追問細節時,他就會心情很不好的大罵或者揚言要去死,或者說她就是沒有犯罪,他現在病成這樣就是因為這案件的過程如何如何的。總之,養你這孩子這樣大又是念法律的,你要負責幫我辯護到無罪就是,不然你就是…….。
我想請教諸位法官,面對家長的PUA/情緒勒索,請你們告知我們這些人子,我們要怎麼辦?
在司法工作的腳色分配上,國家賦予法官跟檢察官都是負責查明真相,具備有澄清事實真相義務的人,並且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都要注意的人。那輔佐人是什麼,不就是幫助被告進行訴訟行為的人。他的角色不是辯護人,其實並不負擔著依照律師法規定而生的協同法院發現真實義務,並在這個情況下,不一定要完全照被告的意思去答辯,甚至與被告意思相反時,他是可以解除委任拒絕辯護的。但輔佐人呢?其實他的角色其實比辯護人更卑微,他只能幫助被告完成的照被告想表達的意思去陳述,而且依法還不可以跟被告的意思相反,那輔佐人能解除委任嗎?法條上只有下列四種人可以當輔佐人1.配偶。2.直系血親。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4.家長、家屬。那這四類的人某程度都是必須跟被告繼續生活的人,他若在法官大人的案件裡的陳述,違反被告的意思,那他們家庭生活可能面對的烏煙瘴氣,司法官們能明瞭嗎?
那今天很有可能,孝子只是依照所學並且遵照母親意思,在母親的案件裏寸土必爭,那今天的結果是懲罰他的孝順?還是在懲罰因為他的孝順對您工作量所增加的負擔呢?那您的工作不就是在每個案件澄清犯罪事實為何,並且我心如秤的衡平給予被告適當量刑嗎??那在這個基礎上,被告輔佐人提起上訴,也認真找了可能的問題點,縱使再煩,不就是寫篇判決交代清楚以理用法服人不是嗎?
也因此,在本文最後,我也引用相同的話給您,「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您在意的是你眼皮下的個案,但真實的人生許多評判,其實很多時候更需要透過這段話易位思考的讓大家反芻跟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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