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專欄】京華城 蔣萬安也有1025難關
老王的眼球在最近,其實更關心的是,關於由台北地檢署發動聲請,經台北地院核准,但目前遭到台灣高等法院廢棄的一則扣押裁定相關演變,那就是原本被台北准許的扣押第三人鼎越開發的裁定。原始的內容大概是,基於20%容積獎勵的核發目前跡證涉嫌違法,相關容獎價值百億屬於犯罪所得,因此台北地檢署聲請依法對於第三人鼎越開發的財產進行扣押,但目前依照相關報導顯示,目前高等法院是以,在法律上在目前這階段就必須扣押鼎越開發財產是否具備必要性沒有說明,以及台北地院與台北地檢署均沒辦法說明,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二大理由廢棄原本台北地院的扣押裁定。
那台北市政府李四川副市長,站在他現在角色,提出呼籲,希望鼎越開發可以在10月25日下班前,向市政府正式申請變更建照,將存在疑義的容積獎勵自動放棄,在本案放棄容積可以不變更結構情況下,市政府應該可以在3個月內完成審核,這樣全案可以繼續興建不受官司影響。
那現在是10月26日了,果然鼎越開發最後決定,不理會李四川副市長的呼籲,在這階段不做任何舉動,也就是繼續依法依照原建照進行施工。
其實怎麼看京華城鼎越開發那20%容積獎勵案,就是一個很好依照行程程序法做行政和解契約的案件。
和解的內容就是,以這20%容積獎勵是否合法當作標的,一切就是按照原始設計圖興建,若違法,那鼎越開發就那無償的把那20%蓋好的建築物不扣除興建成本的捐給台北市政府,若合法那本來就是鼎越開發應得的。畢竟一切還有使用執照發放的問題,急著現在案情晦案不明情況下,就要決定20%生死幹嘛??
這樣一方面鼎越開發可以依照施工進度繼續興建,台北市政府也可以繼續驗收。讓整個建設不至於受到官司的不確定影響,人民的財產權跟政府的施政效率與個案正義也可以得以維持。
說一句實在的,沒有起訴書,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我就不相信哪個董事或者經理人敢去跟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自動拋棄那20%。這不被千萬股東告死才有鬼。
同時的蔣市府也很好笑,你真的覺得現在你有道理,你就撤銷他的建照,要人家自願申請放棄那20%,不然也就不進行施工勘驗。這是什麼有依法行政的鬼邏輯,我是真的很看不起他的幕僚單位就是。
可以不變成爛尾樓產生公安問題的案件,就這樣,在政府不同機關的本位主義下,檢察機關急著扣押尚未實現獲得確切利益的容積,行政機關不敢作為的怠惰興建建物必須輔助的協力義務履行,一切的一切就造成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就此不斷地被弱化,都市及社區發展的公益及相關民眾公安的維護也隨著因此消滅殆盡......
台灣有這樣的政府也真可悲!!這也讓蔣萬安把這題變成他自己的1025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