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偵訊光碟外洩有無刑事責任?

立委黃國昌在質詢法務部長時,針對不正訊問播放所謂示範帶的錄音檔,法務部立即發新聞稿指責,此等訴訟外目的使用卷證資料之行為,恐有觸法之虞,也有人向地檢署為告發。只是公布偵訊影音內容,於現行法制,是否會有刑事責任呢?
AI生成錄音錄影與偽造文書罪
依據刑法第319條之4第1、2項,製作或散佈、播放如AI生成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條文限於性影像,若非屬此,如利用AI生成錄音、錄影內容,就屬電磁紀錄,僅能以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偽造準文書罪論。
惟就偽造準文書罪的所謂「偽造」,乃是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件,故立委以AI生成偵訊影音的示範帶為質詢之用,到底是以自己名義所為的創作,或是無中生有的偽造,實有很大解釋空間。
尤其,若此影音內容僅是質詢官員的一環,則依憲法第73條,立委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也不會有刑事責任存在,而此等言論免責權,因在保障立委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擾,就屬不可放棄之權利,但AI生成的資料來源,若屬檢察官偵訊被告或證人的錄音、錄影內容,就會涉及訴訟目的外卷證使用限制之爭議。
偵訊卷證外洩有否刑事責任
偵查階段因強調不公開原則,故僅有在羈押審查程序,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有權檢閱卷證及抄錄攝影,致可能取得偵訊的錄音錄影內容,而依同條第2項,辯護人因此取得之證據資料,是不能公開、揭露或為不正當目的之使用,若有違反,就觸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即法定刑為1年以下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至於案件起訴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項,辯護人或被告,因行使閱卷權亦會取得偵訊的錄音錄影光碟,而於此時,因已無偵查不公開之束縛,此等內容可否公開,一直有正反兩極之看法。

從正面來看,將偵訊內容於法庭,甚至是媒體公開,可避免偵查的密室化,並保有事後課責之可能性,這絕對是防止不正偵訊的最重要手段。
惟從反面來說,於偵查階段所取得之卷證繁多,恐涉及他案機密或他人隱私權之問題,若一概暴露在公開審判或媒體之上,恐傷及無辜第三人,致必須有所保留。
依刑訴法第33條第5項,因閱卷而持有證據資料者,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但此條文並未規範違反的處罰效果,而是在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0條之4第2項有處3萬到30萬元罰鍰之規定,惟此條處罰範圍,僅限於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不當使用,是否涵蓋偵訊內容之訴訟外使用,卻有疑問。
至於目前唯一有刑事責任規定,乃出現在國民法官法第60條第2項,即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向被告或辯護人為證據開示,因此取得的卷證資料,若為不正目的之使用,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惟此罪處罰之對象,雖包括被告、辯護人甚至是輾轉取得者,但何謂「不正目的使用」卻極度模糊,易流於恣意解釋;更何況,在非屬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並無相對應之究責規定,就處於法律空白之狀態。
法庭勘驗能使偵查透明化
偵訊錄音錄影內容能否於起訴後對外公開,因涉及多元權益之衝突,勢必全面檢討與修正,惟就法庭審判,若被告方對偵訊程序有所質疑,尤其是涉及不正方式取共時,基於直接審理及保證偵查透明性,法院應當庭勘驗而無拒絕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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