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會使死刑機率增加嗎?

國民法庭會提高判死率嗎?恐怕不會,因為依法即使六名國民法官都同意判死,但若三位法官主張無期徒刑,就不會有以死刑為終。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2/09/02 10:54 2022/09/02 10:56
明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是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為審判,並且以故意犯罪而發生殺人結果的案件 ,做為國民法庭成立前三年的審理範圍。圖:司法院推動國民法官法之一景/司法院臉書

台南殺警案引發全民憤慨,死刑議題再度引發爭議;目前因死刑確定而待執行者為三十八人,又近五年來,以死刑確定者僅三件,去年甚至無任何一人死刑確定,此等不判死的司法現況,是否會因國民法官參與,而有所改變呢?

故意殺人罪是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的核心

明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是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為審判,且前三年,是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如故意殺人罪、故意酒駕致死罪、故意傷害致死罪等,為審理範圍。這其中,自以故意殺人罪,為審理之重心。

至於國民法官,與英美陪審團不同之處,在於其不僅要與法官為有罪、無罪的認定,更得在有罪之後,一樣與法官進行量刑評議;也因此,其所必須承擔的責任,自屬重大,尤其在面對殺人罪時,更得面臨處不處死的難題。

殺人案件審理重點:行為時是否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

在大部分殺人案審理,重點非在有無殺人事實,而在行為時,是否處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這馬上會出現的問題,即是被告並無精神疾病史,且行兇之後,又能冷靜湮滅事證或製造斷點,以躲避追捕的情況下,若仍主張無責任能力之抗辯,到底要否送精神鑑定?

依據國民法官法規定,被告是否移送精神鑑定,是由三名法官決定的,國民法官只有請求釋疑之權。圖:誠品南西店「我們與惡的距離」主題書展巨型影像牆/誠品生活臉書

按現行刑事訴訟法,被告並無自行委請鑑定之權,要否為精神鑑定,乃是由法官為決定;而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第1項,就證據調查的必要性,仍由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來決定,六位國民法官僅有請求釋疑之權。

這也代表,是否將被告送請精神鑑定,國民法官並無權置喙,故三位法官的決定,亦牽動是否判死的結果。

尤其若送請鑑定,若鑑定結果,認定被告於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之狀態,且會因此影響其是非辨識或行為抑制能力,這必然會影響到合議庭的心證形成。

關鍵的評議階段:取決於合議庭三位法官之認定

至於來到評議階段,還可能出現死亡結果,到底是不確定故意,抑或是有認識過失之爭執。

而因法律解釋,乃專屬於法官,故到底屬於何者,仍將取決於三位法官的意見,一旦被界定是故意傷害致死而非故意殺人,在法定刑最高為無期徒刑下,就注定不會有判死之可能;而若合議庭認定是故意殺人罪,就須為死刑與否的評議。

由於量刑必須審酌的因素相當多,故三位法官有很大的可能,會將被告送請心理鑑定,以為是否處死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心理鑑定結果,若認有教化可能,亦會對判死與否,產生重大影響。

國民法官未享有法官般的身份與待遇保障,卻要承擔不符比例原則的義務與責任,恐有違憲之虞。圖/司法院臉書

又依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科處死刑乃採三分之二的附條件決,即至少要有六票同意,且至少要有一位法官的意見在內;故六位國民法官即便全數認定為死刑,但只要三位法官皆主張無期徒刑,就不會有以死刑為終。

國民法官的責任承擔有違比例原則

總之,國民法官雖有法官之名,卻與法官有著法律解釋、證據調查與評議等權限之落差,故欲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以來扭轉不判死的趨勢,機率實不高。

甚且,在普遍意志期待殺人者必須償命的心理,但在現實面,判死機率極低下,國民法官恐又得承受恐龍之罵名;國民法官未能向法官般的身份與待遇保障,卻要承擔如此的義務與責任,顯然不符比例原則,就有違憲質疑之處。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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