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是過失致死還是間接故意殺人?

78歲余姓男子於三峽開車肇事,造成三死十數人受傷之悲劇,引發大眾對於高齡駕駛的議論,然面對死傷如此慘重之交通肇事,是否就如過往慣例,僅以過失致死罪為終,是司法必須面對的問題。
間接故意vs.有認識過失
開車乃具有繼續性與連貫性,在法律評價上,認定屬一行為,故在三峽交通事件中,肇事老翁即便造成多人死傷,而觸犯多個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法院僅會以刑罰最重之刑法第276條,即法定刑5年以下之過失致死罪論處。
另,由於駕駛者於肇事後,有逃逸之行為,還會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即法定刑1到7年之肇事致人於死逃逸罪,惟因行為單一,駕駛者所涉之過失致死罪與肇事致死逃逸罪,最終只能從一重罪,即肇事致死逃逸罪論。
然,在三峽交通事故裡,駕駛人在肇事後仍一路高速前行,且連續衝撞多人,難道不算是故意殺人?
按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而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所謂直接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1項,指的是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間接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2項,指的是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且其發生不違背本意。

故就三峽交通肇事一案,駕駛者高速衝撞行為,是否屬有意使其發生的直接故意,仍有賴警方綜合事前、事中以及事後證據加以釐清,若查無直接故意之事實,就得探究有否間接故意之餘地。
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對犯罪事實皆有預見,兩者差別在於,結果之發生是否違背其本意,惟如此意欲存於人之內心,須以客觀證據為之證明。
間接故意殺人能判死?
若從駕駛者在撞擊後車與機車騎士之後,仍高速前行且接連衝撞多人來看,明顯有促使死傷結果發生與不在乎多少人死傷之意欲,當屬客體不確定的概括故意,這就落入間接故意殺人罪之治罪範疇。
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對於最嚴重犯罪可判死刑之範圍,除直接故意殺人罪外,亦包括對殺害客體不確定之概括故意,據此,三峽車禍肇事老翁恐已涉間接故意殺人罪,除非查有其行為時處於責任能力欠缺或減弱之狀態,否則將因其未滿80歲而有適用死刑之可能。

只不過,實務上判死機率本就不高,加之,法院亦可能考量行為人之歲數老大而不會重判,於此吾人反該思考所謂重典與重刑,或能滿足大眾對於司法正義之期待,卻不是防止悲劇發生的根本解決之道。
故此次事故之後,除檢討刑法「酒駕罪」是否新增其他類型之危險駕駛罪外,更應儘速規劃建立智慧交通系統,尤其交通法規仍是以自然人為規範對象,而完全排除自動駕駛之現況,明顯與科技時代脫節,實有全面檢視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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