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專欄】法官之死 被長期誤判失真的數字所害?

法治國原則下,案件必定無限制上漲,在整體國家資源有限情況下司法人力撥補高度可能永遠無法滿足,公眾服務的滿足不只有量的處理問題,品質與效率也是現代公民對於公務體系相等的要求。

老王/上櫃公司董事
2024/04/29 10:37
司法人員的自我傷害與過來事件,在近期成為焦點,司法人員真的過勞了嗎?圖/shutterstock

司法人員的自我傷害與過勞事件在近期變成焦點,在2024年04月25日的各媒體新聞,都大量地的引用了司法院提供的數字。司法院是這樣將數字呈現的,地方法院新收案件數從民國103年的 284萬590件上升到112年的363萬109件,共增加78萬9519件,案件成長率達28%。未結案件數從103年的18萬7635件上升到112年的36萬7171件,增加17萬9536件,案件成長率達96%。然後因為近年來司法案件暴增,司法人員出現出走潮,根據統計,近10年來,司法院出走人數達575人,包括法官98人、事務官53人、書記官424人,法務部方面出走431人,包括檢察官104人、檢察事務官79人、書記官248人。

看完數字的第一感想是,真是可怕的案量成長,然後回頭上網統計了一下那些年律師的錄取名額,從104年到112年,我查了一下大約增加了7341位律師。那當律師人數大幅度增加,因為現在國民付費的習慣問題,律師為了生存必須盡力的開案跟上訴,還有經過這幾十年大家的努力,要求政府必須以法治國,人民也必須依法維權不能訴諸暴力,因此法院案件量的持續上漲。其實不管是從律師謀生的要求,或者人民權益維護意識的抬頭,這其實都是一個不可逆的趨勢。

那目前的司法人員都盡了最大努力了嗎?

如果從司法院提供的數字來看,新增案件是78萬9519,未結案量只增加17萬9536,我想這應該是肯定的吧!

那司法人員過勞了嗎?

我想因為司法院與各級法院預算上,加班費總額上限的規定,再多的加班若超過預算,也是無法核發計算,然後為了體貼大家的辛勞或者避免法院被過勞的司法人員告職災,許多時候原本可以透過打卡及出入門禁加以統計的東西,因為放寬或嚴格的結果,導致統計上述過勞現象的工具,也就少了一些精準可以拿來說服國民的數字。所以某個面向來看,法官之死算不算一種長期玩弄數字,導致高層對於基層現象的長期誤判失真?這是個長期造假後果呢?是說,司法行政也造假?這不能說的秘密點破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會……?

繼續翻了翻報紙,大家目前的焦點都著重在補足司法短缺人力上,但忘記了中央機關員額管制的立法目的,某程度來說就是為了避免公務員人數無限制的擴張,避免全國都在當官,沒有人要當百姓。那當司法院提出的新需求數是5000人,加上原來的1.5萬人,那就是全國有2萬大軍在處理訴訟相關事務,再加上警察的8.5萬人上下(尚未計算警察也想增加人手),全國將約有10.5萬個公務員在處理各種紛爭,以2300萬人口數來看,合理不合理就留給大家去思考。

我還是說,有很多現在制度就可以做的,例如政大法律廖元豪教授在2024年4月25日在他的臉書提到:

法官負擔重,除了案件多、人員少,也跟裁判論理風格有關。

有許多案件,其實法律上都有「原則」甚至是「規則」。但我們也知道每個規則都有「例外」。

如果法官盡量站在原則、規則這一邊,例外從嚴解釋,那審理、裁判就是相對明確容易的事。但若法官在每個案子都想要顧及雙方當事人,聽了他講也對,想想另外一邊也不捨,那就會有一股想要跳出規則,找出例外的衝動。

我大學時(就是天寶年間)讀了 Katherine Sullivan 這篇 The Justices of Rules and Standards,雖然功力未到,讀來半懂不懂,卻也體會到的確有些法官愛用 rules,有的則常採較抽象的 standards。前者會狠下心來,該這樣就這樣判;後者則總是希望顧個案,給彈性,用例外。二者各有好壞。

弔詭的是,顧個案的法官,聽來似乎比較體貼,但除了自己太累以外,反而可能較缺乏權威,不被人尊重,判決的信服度也低。(除非那個個案好有名,結果大家又說好棒棒)

法治國家,Rule of Law, not of Men,法律人本來就要有一種忍心、狠心:依法判出來,跟我喜好的價值不一樣,但結果就該是這樣。我們法律人(尤其法官)是法的奴僕,不能高舉自己(或當事人)的尊嚴與品味。

例如,明明有「大學自治」這個原則,法院介入大學判斷應該是例外。但法院動輒找出例外,說校方「顯然濫用」權力。個案來看都不見得有錯,可是久而久之,原則就不是原則,大學自治也就不自治了。又如,言論自由就是保障各種古怪噁爛但沒有直接危險的觀念,然而有個豬八戒講了X話,你就覺得不罰不行,於是自創個「低價值言論」的類型,卻又無法界定清楚,從此就亂了。

不過,在「非判例法」的中華民國,個別法官太愛弄 standards,關注個案搞例外,危害還不大,就是累了自己。但大法官動輒說個原則,然後又把這個原則搞得不清不楚,全體法官與人民就無法預測,只知道「你搞得我好亂啊」。這種「不肯遵守先例的標準」之態度,也是增加司法負擔的原因之一。(例如,說了XXX是「嚴格審查」,但操作起來一點兒也不嚴格,根本就是個案衡量...因為你想給它過。明明「從嚴審查」是例外,你天天創造新的「從嚴審查」,那「從嚴」就是假的了)

他這個還是只有從憲法解釋角度去說明,法院裁判品質紊亂的現況。

其他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上,見解不穩定的現象,也不乏眾多法學相關期刊長期詬病,那裁判見解不統一,人民窮盡訴訟管道的維護權益,這是人性。因此增加的工作量,其實某程度也是法院自找的。另外案源進入的管道,還有行政機關的未能依法行政問題,這點長期下來透過司法的判決矯正及民意機關的大量監督,雖然已經改善,但其實仍有大量精進的空間,但再寫下去就太長了。那現行行政體制上,其實另一個焦點應該放在,檢警系統的偵查品質疏漏導致的法院資源浪費,許多無端被起訴的人民,因此耗費大量青春在走法院,這點經過數十年的司改,改革措施有但成效的執行效果依舊是有限,如何繼續精進,恐怕亦值得繼續探討。

最後我還是想替法律工作者說說話,國民其實要改變對於法律服務業的付費方式跟觀念,不要再動不動用官方或團體力量要求免費或義務或許是起點,當然法律人自己也要想想,社會紛爭事實那樣多,自己到底除了法律服務外,還能多點什麼滿足社會對於你們的期待。

總之,回到本文主要想說的,法治國原則下,案件必定無限制上漲,在整體國家資源有限情況下司法人力撥補高度可能永遠無法滿足,但也同意國家身為公務員的雇主,必須給予司法人員合理的工作環境,但公眾服務的滿足不只有量的處理問題,品質與效率也是現代公民對於公務體系,相等的要求。因此,當法院跟檢方對於管考的要求除了要求案量下降以外,以一個公民的身份,其實我個人認為,也應該要在起訴跟上訴維持率,還有其他有助於品質提升的客觀數字進行協同管考。同等的對於經過適當管考下的優秀公務員,也應該給予實質的獎金加以獎勵,至少該給人家的加班費找個方式補給人家,很合理吧!不是嗎?人家理工科的智慧財產權,還可以跟公司或者整個社會收專利費用,法官的判決其實認真起來寫,也是智慧的結晶,不能拿小說的版稅,至少正常工資跟加班費發一下;不然萬一形成人才反淘汰,最後一堆爛人留下來當司法官,人民透過法律再交給這些很差的人可以有做出死刑判決的權力,大家不覺得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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