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該將武統言論入罪化嗎?

中配亞亞因武統言論遭內政部廢止依親居留權而離境,法務部因此考慮立法管制,甚或入刑化之可能性,若真為如此立法,恐是對言論自由的極大戕害。
獨台會案引發內亂罪修正
在1992年之前,刑法第100條第1項的內亂罪,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即得以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可處無期徒刑,另,依懲治叛亂條例,也是唯一死刑;此即威權體制下之和平內亂、言論內亂罪,係統治者整肅異己之工具。
1991年,因有大學生以史明的《台灣四百年史》為讀本組織讀書會,遭以懲治叛亂條例起訴,即「獨台會案」,致引發廢除刑法第100條之運動1992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並將內亂罪的行為手段限於強暴脅迫。
換言之,現今台灣,無論主張獨立、統一甚或是武統,只要沒有以強暴脅迫手段付諸實行,就無成立內亂罪之可能,致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鼓吹戰爭言論入罪化之案例
依據已成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對於鼓吹戰爭之宣傳、煽動種族或宗教仇恨等之主張,各國應以法律禁止之,這也成為法務部研擬立法管制武統言論的正當化理由;至於將此等言行入罪化,則以二戰之後,德國的刑事立法最具有代表性。
1945年,盟軍占領德國後,即以行政命令取締納粹及其相關政黨,並禁止一切與之有關的活動,包括集會、結社、儀式、標誌、制服及雜誌、書籍與影片等的展示與發行,這些行政管制,也為德意志共和國所承繼,而在所有反納粹的措施裡,最具處罰效果者,則為德國刑法第130條之規定。
德國刑法第130條第1項明定,煽惑對國內某些住民或族群為暴力行為,或謾罵、惡意中傷等違反人性尊嚴的行為,可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同條第2項針對種族歧視與違反人性尊嚴的言論或文書之散布,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德統一後,為防止排外主義蔓延,並記取二戰教訓,1994年於刑法第130條增訂第3項,即於公開或集會場合,對已經國際法承認的納粹屠殺行為,若加以否認或美化殺害人數,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至於程度較低者,在公開或集會場合讚美或合理化納粹暴行者,依同條第4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確定法律概念碰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底線
德國刑法對反人權言行的刑罰,雖顯現其轉型正義之決心,卻因條文充斥著諸如謾罵、惡意中傷、否認、美化、讚美或合理化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必然碰觸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底線;若我國沿襲此等法制而入罪化,除缺乏德國般的歷史脈絡與社會結構為基礎外,在法條處處模糊與不確定下,恐造成執法者恣意解釋,致使此等刑罰淪為整肅異己之工具,變質為另一種型態的言論內亂罪。
總之,想以法律處罰來防止、遏阻鼓吹戰爭或仇恨性之言行,未必能消除反戰爭、反人道之思維,卻必然帶來寒蟬效應,甚至是言論的自我審查、自我噤聲,這絕不是自由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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