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NCC說「多數委員贊成」,民報呼籲NCC公布通過鏡電視的會議逐字稿!
民報今天5月3日報導「鏡電視過關竟由主委陳耀祥裁示許可,NCC確實沒表決」。NCC旋即發新聞稿澄清:「議事程序一切合法,媒體所稱非事實」。
民報的報導,全然本於會議逐字稿所客觀呈現的內容而為,惜NCC未就這段時間以來,鏡電視引發之爭議、外界不斷的質疑,向社會大眾做出合理回應,卻反指媒體所稱並非事實。民報嚴正呼籲,NCC應公開逐字稿全文,供社會各界公評,以昭公信。
NCC今天在民報報導後澄清,「有關電子媒體111年5月3日指稱鏡電視案過關僅主委裁示許可,未確認委員多數意見立場,NCC澄清媒體報導非事實,決議過程一切合法」。
NCC說,「於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審議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會議主席陳主委逐一詢問每位委員對該案之意見,並就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作成負擔、保留許可廢止權等附款及相關行政指導事項,逐項詢問,每位委員皆有表達各自意見,經詢問終結,除2位委員提出不同意之意見外,其餘委員未有棄權或不同意之意見,主席陳主委於會議中便依多數委員許可之意見,決議許可鏡電視之申設」。
NCC補充,「決議後隔週,也就是111年1月26日第1000次確認前次會議紀錄時,除原2位委員不同意外,亦無委員再有表達異議之情事,符合該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NCC說明,「該會透過委員合議制,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掌理專業監理業務,期落實保障言論自由。對個案審理皆須經委員會議全盤考量充分討論後,依法作成最終之決議,期請各界勿再任意扭曲或延伸」。
然而,看似如此充分的討論與表決,後續卻接連引發外界排山倒海般的批評與質疑。
民報再次呼籲,NCC應公布逐字稿全文,媒體所載為事實與否,就交由社會各界各方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