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細說歷史和約 論台灣國際法地位

生為台灣人最大的遺憾與無奈,就是一輩子被灌輸錯誤資訊,即使知道事實真相,卻仍無法取信於己被洗腦的社會大眾,只能縱身歷史叢林探索真相,期待天理昭彰的時刻到來。

謝鎮寬(加州、海沃)
2023/04/26 18:01 2023/04/26 22:05
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杜鲁門總統下令第七艦隊協防台海,同時宣告臺灣海峽中立化,抹煞盟國關於臺灣歸屬的戰時協議,使得台灣地位至今爭議不休。圖:巡航中的第七艦隊/U.S. 7th Fleet粉專

生為台灣人最大的遺憾和無奈,就是一輩子被灌輸錯誤資訊,即使知道事實真相,卻仍無法取信於己被洗腦的社會大眾。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或政客憑其偏見,以偏概全來蠱惑大眾;手握公權力的當政者,不讓歷史真相大白於世,甚且扭曲事實。無奈的台灣人,只能縱身歷史叢林探索真相,期待天理昭彰的時刻早日到來。

馬、龍、盧妄稱台灣屬於中國

4月3日,馬英九與中國湖南大學師生座談時說「…我們國家有分兩個部分,一個是台灣地區,一個是大陸地區,都是我們中華民國,都是中國…。」4月19日龍應台在紐時撰文,美國和中國決定了台灣的命運,若戰爭打起來了要怪誰?4月21日,中國駐法國大使盧沙野狂言:「中國人民決定台灣的命運,大陸會盡一切可能,若無法和平統一,會採取所有行動。」

外交部說帖錯錯錯

民進黨執政的中華民國外交部官網刊登「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竟也變相呼應馬龍盧的說詞,說帖開頭就講:「中華民國從民國34年10月25日起,即在法律上(de jure)與事實上(de facto)行使對臺灣的領土主權。此一恢復主權的事實,於民國41年(西元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後,得到確認。」真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中華民國外交部官網「台灣國際法地位」 說帖錯錯錯,應該重寫。圖/翻拍外交部官網

一號命令軍事佔領

1945年8月15日、日本時間中午12時,昭和裕仁天皇對全日本國民「玉音放送」日本無條件投降,之後,美國杜魯門總統授權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於1945年9月2日的受降儀式上發佈予日方代表「第一號軍令General Order No.1)」。

軍令第一條甲款規定:位於中國(不包括滿洲)、台灣及北緯16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概指今日越南)的日本高階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與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軍令也載明,日本指揮官應立即與指定之同盟國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表聯繫,並立即徹底執行其指示。

代表盟軍之受降儀式硬拗成「台灣光復」

1945年9月9日上午,何應欽上將代表蔣介石在南京原中央軍校大禮堂接受「中國戰區」受降儀式,在台灣地區,由陳儀為台灣受降的代表,日方則是時任台灣總督、兼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於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台北中山堂)向受降主官陳儀投降,並簽署受領文件,但國民政府卻將這場受降儀式扭曲為「台灣光復」。

1945年10月25日,陳儀代表盟軍在台北公會堂(台北中山堂)接受日方代表投降,並領受文件的「受降儀式」,卻被國民政府扭曲為「台灣光復」。圖/維基百科

強制台灣人歸化中華民國籍 已屬國際戰犯行為

麥帥第一號軍令授權蔣介石,接受在台灣地區日軍投降,旨在幫助台灣度過戰爭狀態,以早日回復正常社會,然而中華民國行政院卻在1946年1月12日下令,將時被軍事佔領台灣人的國籍強行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但是依國際法原理,在和平條約簽訂前,戰勝國不得強行改變佔領地人民的國籍,或強迫他們效忠佔領者。

所以,陳儀強行更改台灣人國籍的這紙行政命令,顯已違犯國際法理,也即刻受到國際社會的抗議和反對,更何況中華民國當時並未制憲,沒有法源、於法無據。

蔣介石電文承認:台灣為託管之地

二戰後的中國隨即爆發國共內戰,1949年1月12日,蔣介石發電文斥責陳誠:「…須知此時何時,台灣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無忌,大言不慚乎。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之後,國共內戰急轉直下,蔣介石敗逃台灣避難,淪為有路沒厝、走投無路的流亡政府。

國共內戰期間, 蔣介石在發給陳誠的電文中承認:「台灣的法律地與主權....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圖:蔣介石電文手稿/維基百科

韓戰爆發 台灣法理地位延宕未解

原本被默許在台灣短暫避難的蔣介石及其黨徒,因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而獲准長期居留; 同年6月27日,杜魯門總統發表宣言:「台灣如被共產黨奪佔,對太平洋地區安全,以及美軍在此地區執行合法及必要之任務,將構成直接威脅。為此,本人已命第七艦隊防止任何對台灣之攻擊。基於本項活動之當然結論,本人請求在台灣之中國政府停止所有對大陸之空中及海上攻擊。第七艦隊將監視此項請求之執行。台灣未來之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安全重建,對日和平問題解決,或經過聯合國考慮後,再作決定。」使得台灣地位問題延宕至今未解。

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始末

1951年9月5日,舊金山和平條約正式簽署前三天,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向國會呈報完整簽約始未。根據報告,二戰太平洋戰區於1945年已經熄火停戰,之所延遲6年才召開和平會議,主因是同盟國成員之一的中國發生內戰,國際社會無法裁定是要讓中國國民黨政府、或中國共產黨政府代表「中國」出席會議,最終採取雙雙都不邀請的決定。

和平條約保留中國作為戰勝盟員應有權益

雖然未能出席會議,但是中國做為同盟國一員,應有的和約利益一樣也沒少;根據和約第26條,中國享有與日本簽訂,與現有條約條款一致的和平條約、即台北條約;和約第21條,中國不必署名,就獲得日本宣佈放棄〈第10條〉,日本在中國所有的特殊權利和利益,亦即第14 條(a) 2所載,確認其轄區所攫取日本財產的好處。

合約詳述台灣不屬於中國

舊金山和約與台灣國際地位相關條文,包括第二條(b)款:「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第四條(b)款:「日本承認和約第 2 條與第 3 條中,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以及第廿三條明定,美國軍事政府(USMG)是所有簽約國的主要佔領權國。

舊金山和約簽約至今72年,其約束力是否失效?答案是,依然有效;美國做為和約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身份,是否異動?答案是,沒有異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否擁有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答案是,沒有;台灣是否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答案:不是。台灣是否等於中華民國或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答案:當然不是。

台、澎係日本依馬關條約取得之領土 不是二戰時掠奪的土地

依據和約第26條授權,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簽訂中日合約、或日華合約、實為台北條約(Treaty of Taipei)。該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此條款是北京、台北兩個中國的最愛,為中華民國政府所津津樂道,並載入其外交部官方說帖。

日本因戰敗投降而放棄的「在中國之一切權益」,僅溯及1901年的辛丑條約,並未碰觸依據馬關條約而被割讓的台、澎主權問題。圖:裕仁天皇終戰詔書手稿/維基

然而該約第五條:「茲承認依照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殊權利及利益,包括由於中華民國紀元前十一年即公曆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已同意就關於日本國方面廢除該議定書、附件、換文及文件。」

從上述內容可知,日本放棄的權益只回溯到1901年的辛丑條約,根本沒有碰觸1895的馬關條約,因為台、澎並不是日本於二戰期間掠奪的土地,而是由國際條約授權、割讓所取得的法定領土。

外交部應重寫官網說帖 還台灣應有之國際地位

令人遺憾的,是外交部無視於和約第五條所述,橫材入灶強詞奪理以致誤國誤民;今年4月28日,是台北條約簽署71週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71週年的日子,期望外交部諸君重新解讀舊金山和約及台北條約,重寫外交部官方網站,「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還原台灣在國際社會應有的地位,台灣從來就不屬於任何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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