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 五億高中生案的再議之路

根據修正後的刑訴法,再議若遭駁回,告訴人得聲請自訴,但若以江國慶究責案來看,北檢對陳肇敏等人,歷經四年半為三次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再議後,才使之確定,現今的五億高中生案,恐也會陷入這樣的輪迴。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2023/07/07 12:08
五億高中生案一案,中檢針對夏姓配偶涉及故意殺人罪為不起訴處分,受害人家屬已委請律師提起上訴,爭取再議。圖/翻拍東森新聞畫面

五億高中生案一案,中檢針對夏姓配偶涉及故意殺人罪為不起訴處分,家屬委請律師,以死因動機不明及啤酒罐內驗出不明來源的麻醉藥物等為由,提起再議。

而刑事訴訟法,針對不起訴處分的救濟也剛好修正生效,其中對於原先再議不成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改成向法院聲請裁定允許自訴,但對於裁准自訴前,仍必須先行再議,僅將再議7日期間改為10日,這不免讓人思考,現行再議功能有限,如此的前置制度,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死因仍然未明

於五億高中生案,中檢指出,經兩千多種毒物測試與檢驗,證實無生前遭施打或下毒之事證,也無可與被告相連結的任何跡證,致無法證明有故意殺人之情事,但死者是自殺或意外跌落,卻未給答案,五億高中生之死因仍屬不明。

因即便未能查有故意殺人的證據,但有否刑法第275條第2項,即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教唆自殺,亦有查明之必要;雖在無任何目擊者,又無攝影機,甚至被告擁有緘默權及拒絕測謊,要找到教唆自殺的證據,實有極高之難度,但至少應有個交代。

檢方不起訴書中,對於五億高中生案之死因、以及諸多疑點均未見說明,以致各種傳言、揣測滿天。示意圖/擷自華視新聞畫面

其次,就算被告與死者結婚,是否屬真心誠意,家屬已提婚姻無效的確認之訴,中檢也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但在法院就此事項未為裁判前,此結婚效力仍屬存在,則婚姻雙方,就互負有保護他方生命、身體免於危險之義務;故若死者是屬意外墜樓,也應究明被告是否有過失不作為致人於死之罪責,惜就此部分,於不起訴處分中也未見說明。

再議阻礙救濟

在疑點重重、死因也未確定下,告訴人(家屬)向上級檢察長聲請再議,自屬理所當然,台中高分檢檢察長若認再議有理由,雖可命檢察官起訴,但因聲請再議,往往是以偵查不完備為由,就必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即便由他檢察官重行偵查,能否改變不起訴的結果,實也有疑,案件可能在不起訴與再議間徘徊。

又因僅有於再議駁回而使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才可向法院聲請裁准自訴,如此循環,必然阻礙告訴人的訴訟權,江國慶究責案即為著名之例,北檢對陳肇敏等人,歷經四年半的時間,為三次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再議後,才使之確定,現今的五億高中生案,告訴人恐也會陷入這樣的輪迴。

為避免如此的困境,實有必要沿襲日本,由平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以為不為起訴處分的救濟,一旦引入此制,再議制度仍可維持,只是告訴人可以再議,亦可向檢審會為申訴,致完全擁有救濟的選擇權。

賴姓高中生家屬聲請再議若遭駁回,即使法院裁准其自訴,但自訴律師並無如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如何為法庭論告,肯定也會有問題。示意圖/司法院官網

由交付審判變成裁准自訴之問題

至於再議遭駁回後,原先告訴人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救濟途徑,已修法改成裁准自訴,除將裁准自訴與本案審理的法官分離外,若裁准,則由告訴人委請律師來擔任檢察官的角色,以避免道德風險,但在律師無如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下,如何為法庭論告,肯定會有問題,因如此訴訟的審判依據,還是來自於原檢察官所移送給法院的卷證,例如有關死因的鑑定報告,自訴律師若要自行委請鑑定人,還是得經法院同意,而公鑑定的審查意見能否加以推翻,也是一大疑問。

國民法官法也應及於自訴

今年開始生效的國民法官法,前三年適用案件的範圍,以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為限,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酒駕致人於死罪等;以五億高中生案為例,因涉及故意殺人罪,若裁准自訴,理應適用於國民法官法,只是依據此法第5條第1項,其僅適用於檢察官所提起的公訴,如五億高中生案所涉故意殺人罪,就算裁准自訴,也無法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也因此,立法者勢必也應修法納入此等情況,以維持公平與一致性。

屬作者意見,文責歸屬作者,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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