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支付醫療費用就了事?

新竹市棒球場開幕兩天,造成四名球員受傷,富邦悍將的林哲瑄,甚至要開刀。前新竹市長林智堅,也表達願支付手術與復健等費用,以示負責。惟此次事件,真能以此方式私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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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的刑法問題
新竹棒球場在尚未驗收完成下,即重新啟用,不免啟人疑竇,新竹地檢署自應立即為偵查。而從改建經費,從3億5000萬元暴增至12億元來看,馬上會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即經辦公共工程的公務員浮報價額數量、收受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罪,此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相當嚴重之犯罪,自不能等閒置之。
如查無浮報、收回扣等舞弊情事,但在球場尚未完工、驗收,而仍進行比賽,亦會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即法定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圖利罪。而此條規定,主管或監督公務員,在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且客觀上有直接、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並有人因此得利,才能成罪,要件實屬嚴格。惟在球場尚未完工,必存有諸多缺失,卻仍准許比賽,要說未違背法令,實難圓說,尤其若是為特定候選人拉抬選情,雖說事後引發輿論怒吼,卻也難脫圖利私人的指摘。
就算無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因未完工致造成球員受傷,也涉及刑法第130條,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及刑法第284條,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不作為傷害罪。凡此罪名,亦是檢方不能忽視之處。
國家的無過失賠償責任
而無論刑法是否有罪,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而因此規範,乃採取所謂無過失責任,就算主管公務員無任何疏失,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更何況,棒球場未完工而啟用,實已進入重大過失的領域。
至於國賠的範圍,依國賠法第6條及第7條第1項,除須適用民法規定外,也以回復受害者未發生損害前的狀態為原則。故對林哲瑄的賠償範圍,除醫療及復健費用外,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還包括喪失或減少勞動力或增加生活所需之費用,以及依民法195條第1項的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尤其在受傷開刀後,不僅復健時間漫長,原本已經有限的職業生涯,恐也將因此終止。這有形、無形的損害,實在難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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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速啟動國家賠償之協議
林哲瑄,不僅曾在美國大聯盟打球,更曾為國家隊效力,此次受傷,更展現其拼鬥精神,只為讓球迷看到最精彩的比賽。只是在開刀後,必會時時擔心有無後遺症,甚至在可能面臨職棒生涯的結束,這恐非政治人物為選舉所為的一次性支付,所能彌補。故無論是球團,還是林哲瑄及其他受傷球員,都應勇於提出國賠之請求,新竹市政府更應主動開啟賠償之協議,以避免球員陷入漫長的求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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