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法庭直播應從國民法官法開始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其中最受關注者,即是增訂法庭直播。而根據新修法條,較無太大爭議的法律審,即最高法院、大法庭於行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以公開直播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至於爭議較大的事實審,即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則採不公開直播為原則、公開為例外,而此例外乃以重大公益或社會受矚目為界限,這是否要與國民法官法產生連結,就值探討。
法庭直播之範圍
根據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但書,於第一、二審例外得公開直播,僅限於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但在所謂重大公益、社會矚目,乃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雖在修正理由中,有列舉如重大刑事案件、貪瀆案件、環保案件等等,但仍有賴於司法院訂定辦法為具體化。尤其是修正理由提到稅法案件,但此乃屬於行政法院管轄之範疇,卻未同步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實顯得修法之倉促。
而若法庭直播,仍得由司法院以辦法為補充,惟在司法院已表達對事實審公開直播的反對立場下,就可能極度限縮直播案件的範圍,再加以是否直播,最終仍委之於法院之裁量,若法官的態度普遍趨於保守,就可想見,未來法庭公開直播之案件,恐是鳳毛麟角。
再來,第一、二審與第三審最大不同,即是以事實與證據之調查為審理核心,但依新修法條,就算公開直播,也僅限於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致不及於整個正式審判。尤其是證據調查與交互詰問,往往是揭露偵訊機關不當取證、不正取供的重要程序,更是避免偵查密室化的手段,若法庭直播不包括此等階段,實就與法規範所欲達到的公開透明,存有不小的差距。
以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為先
而因法庭直播的新增法條,乃在公布三個月後正式施行,則如此短促的準備時間,要讓法院全面直播,實屬不可能,或可從國民法官法開始。因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其就在提升司法透明度,且從2023年至今,以故意犯罪因而致死之案件,如殺人、故意傷害致死、故意酒駕致死等重罪為範圍,而從明年開始,還增加最輕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凡此罪名,既有重大公益性,亦皆屬社會關注之案件,法庭直播就可彌補法庭旁聽空間不足之處,致可深化人民監督司法之目的。
當然,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案件,一旦公開直播,如何確保審判公正性且不受外力干擾,尤其是避免國民法官、證人與鑑定人的出庭壓力,實屬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惟因要否公開直播,仍是專屬司法者之職權,且就算允許直播,依照新修法條第90條第6項,法院仍可在考量個人權利保護與公正審判性等因素,來決定為無法直接識別化之播送方式,如是否要對任何陳述者為特寫,抑或為減輕壓力而僅為全景拍攝或為聲音影像的變音變像處理,甚至要否開放網路留言板等等。畢竟,與其由媒體基於記者自身觀察,且必然帶有偏見,甚至戲劇化之描述或素描,不如全面法庭直播,更能接近審判之真實。
公開直播確保審判公正
總之,公開審理原則,不能是個封閉且不變之內涵,而應是隨時間與科技,來不斷擴充其內容。也因此,法庭直播,並非洪水猛獸,卻肯定是促使司法公正與透明的最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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