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女童掛「小偷、畜生」紙板遊街 衛福部:最重可關父親3年

by 鄒 尚謙

新北三重一名女童日前被目擊掛著寫有「小偷」、「畜生」等字樣的紙板,在2名家人監督下赤腳走向人多處,過程還被手機錄影,引發外界關注。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郭彩榕今(29)日表示,即使不是以打罵方式管教,羞辱孩子同樣可能嚴重傷害人格尊嚴與自尊;該案原已由地方政府開案服務並聲請保護令,目前女童已安置,父親則因涉嫌違反保護令,由警方偵辦中,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童掛羞辱字牌遊街 父親涉違反保護令送辦

有民眾近日在Threads發文指出,在三重看到1名女童身掛紙板,上面寫有姓名、「小偷」、「畜生」等字樣,並被2名家人帶往人多處,全程錄影;民眾也稱女童臉頰、手臂有傷,因此發文求助,希望社工介入。

警方介入後,44歲黃姓父親涉嫌違反保護令遭逮捕送辦,訊後移送新北地檢署並建請聲押。

衛福部保護司科長黃瑞雯表示,初步了解新北市社會局家防中心先前已開案服務,地方政府曾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要求父親參與親子教育課程;目前孩子已安置,父親則由警方持續偵辦。

羞辱與導正行為沒有必然關係

郭彩榕強調「兒虐零容忍」,管教目的是導正孩子行為,但手段仍須考量是否傷害孩子自尊。若以目前新聞揭露內容來看,羞辱與改正行為沒有必然關係,反而可能對孩子人格尊嚴造成嚴重傷害,留下心理陰影。

她指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實際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後續偵辦及審判結果。

有保護令不等於一定安置 須看個案安全評估

針對外界質疑女童已有保護令,為何仍與家人同住,郭彩榕說明,保護令與安置是兩套不同機制。保護令可能包含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或要求遠離等不同內容,是否能繼續同住,要看法院核發的具體措施。

  至於是否需要安置,則須由社工依個案安全狀況進行專業評估。若保護令只有禁止施暴、騷擾等限制,未要求行為人遠離,只要遵守相關限制,雙方原則上仍可能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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