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把關就夠了嗎? 專家點出製程、送驗兩大缺口

by 李 孟璇

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事件延燒,也讓台灣食安防線該設在哪一個環節,再度成為討論焦點。南僑總裁李勘文接受本報採訪時指出,若最上游沒有做好把關,最終將變成數百、數千家下游業者各自重複檢驗,食安管理應將更多責任放在第一層生產者及進口原料端;專家也認為,強化源頭管理確實有其必要,但仍須同步補強製程監控,以及樣本如何抽取、送驗與通報,才能形成完整防線。

行政院已於7月23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源頭、製程、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五大方向著手,試圖補上中聯事件暴露的制度漏洞。這波修法不只是加重處罰,更將改變食品公司的自主檢驗、實驗室通報及第三方驗證模式;不過,業界與專家也提醒,若檢驗頻率、通報起算點及抽樣權責仍不清楚,即使把通報期限壓縮到24小時,也未必能真正解決現行制度問題。

下游層層重複驗 業者籲防線前移

南僑在2014年油品食安事件後規畫自設實驗室,並於2019年開始運作、取得TAF認證,主要針對油脂進行檢驗。李勘文解釋,原料進場後,酸價、過氧化價等基本項目屬於日常品質管理;苯駢芘、毒素等高階污染物,則依規定採周期性自主檢驗,兩者的檢驗目的與頻率不同。

李勘文認為,上游業者一次生產大量原料,再分散供應給眾多下游客戶,若源頭沒有充分把關,就會變成每一家下游都必須各自投入設備、人力及時間檢驗,不僅造成資源重複,也可能因各家抽驗周期不同而留下空窗。

他主張,政府應重新檢視食安責任分工,強化第一層生產者對原料、製程及成品的管理責任,部分高風險項目甚至應進一步追溯至黃豆等進口原料,將防線往供應鏈前端移動。

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副教授林信堂也提出相近方向。他指出,現行制度主要要求業者對成品油定期自主檢驗苯駢芘,邊境查驗則偏重黴菌毒素及農藥殘留;未來可考慮以散裝貨輪為單位,每一船期增加黃豆苯駢芘抽驗,讓問題原料在進入製油程序前,就有機會先被發現。

不過,源頭管理如何落實,不能只是全面增加檢驗次數,不同產地、船期及供應商的風險程度不同,未來更需要依原料來源、歷史紀錄及製程能力建立風險分級,決定哪些原料應逐船、逐批檢驗,哪些可以依風險調整頻率。

源頭之外 製程、抽樣仍有兩道缺口

食藥署公布的第三方獨立調查顯示,中聯事件並非單一因素造成,而是高風險原料管理、製程管控及檢驗監測等缺失交互影響。調查發現,不同產地及船期的原料品質存在差異,但中聯未針對高風險原料提高檢驗頻率,也未搭配更嚴格的製程控制;部分製程參數偏離品質管制界限時,也未即時採取矯正措施。

這代表源頭檢驗只能守住第一關。原料進廠後,業者仍須持續監控溫度、時間、設備及品質參數,當製程偏離管制界限時立即停止放行並啟動矯正,不能等到成品抽驗異常後才回頭追查。

另一個缺口則是「誰來抽樣」。台大食品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教授吳焜裕近期指出,即使產品交由第三方實驗室檢驗,樣本若仍由企業自行選擇,當工廠內同時存在正常與異常批次時,就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真正需要獨立的不只是最後的分析報告,也包括樣本由誰抽取、抽取哪些批次,以及抽樣過程是否受到外部監督。

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則建議,主管機關應有權在產品出貨前留取樣本,再交由第三方機構檢驗,避免檢驗完成後,異常結果仍只回到製造商手中,是否通報全由企業自行決定;他並主張,第一次發現異常時,可以先將風險訊號納入政府監管,再依複驗及風險評估決定是否下架或回收。

換言之,源頭、製程與抽樣並非互相取代,源頭把關能降低高風險原料流入,製程監控能避免加工過程放大問題,獨立抽樣則可補足企業自主管理可能出現的盲點。

24小時通報上路 業界籲先說清楚怎麼算

這次《食安法》修正草案,要求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業者發現或知悉產品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須在24小時內通報;第三方驗證機構未來也可進入現場抽樣,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若業者延遲、隱匿或不實通報,最高罰鍰將由3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

配套規範也將提高高風險食品的自主檢驗頻率,要求特定業者自設實驗室並接受認證;實驗室出具檢驗報告後,須在24小時內將資訊上傳指定系統,第三方驗證機構也負有抽樣及通報責任。

對大型食品公司而言,這意味著食安異常不再只由品保部門在企業內部判斷。實驗室資料將更快進入政府系統,企業也必須重新建立內部通報、停用原料、停止出貨及通知經營階層的流程;檢驗頻率提高、第三方抽樣增加,也勢必增加實驗室設備、專業人力及委外檢驗成本。

一名食品業者表示:「大家當然支持修法,也會配合更嚴格的檢驗與通報要求,但政府必須進一步明確規範檢驗項目、檢驗頻率、原料與成品的定義,以及通報義務與程序,避免中央、地方及業者各自解釋。」

其中最關鍵的爭議,在於24小時究竟從哪一刻開始計算。業者第一次自主檢驗出現異常時,可能仍需要複驗,以排除抽樣或儀器誤差;但若等到複驗完成或第三方報告出爐才通報,又可能延誤風險控制,未來子法是否區分「初步異常通報」與「確認違規通報」,並明確規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不同處置方式,將直接影響修法能否落地。

專家對修法也提出更進一步的要求。鄧惟中認為,不能只要求業者在24小時內通報,還應讓公權力介入抽樣,避免樣本仍由企業自行選擇;吳焜裕則主張,台灣應建立更獨立的食品安全機構,從各產業的原料、製程及流通方式預先評估風險,而不是每次事件爆發後再提高檢驗次數及罰則。

中聯事件顯示,這波修法真正需要處理的,不只是把罰鍰從3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也不是要求業者增加檢驗次數,誰負責源頭把關、製程異常如何即時被發現、樣本應由誰抽取,以及第一次異常何時必須通報,都是修法必須回答的問題,只有源頭、製程、抽樣及通報都建立明確且能相互驗證的規則,食安修法才不會只停留在加重企業責任,而能真正補上制度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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