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曠課不得記警告?教團:管了被查、不管算失職 籲檢討輔導管教辦法

by 林 威丞

桃園市教育局日前要求各校修正校規,明定學生無故曠課、經常遲到不得作為記警告等懲處依據,引發教育現場熱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3)日邀請教育部長鄭英耀,就學生出缺勤管理及校園秩序政策進行專題報告。對此,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呼籲教育部全面檢討現行輔導管教制度。

教育部:非取消管教權 遲到、曠課仍須負責

針對近日「學生遲到、曠課不能記警告」引發外界討論,教育部表示,這項規定並非近期才新增,而是立法院112年審議《國民教育法》時,要求檢討各校學生獎懲制度後,教育部依母法授權於113年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目的是明確區分「出缺席管理」與「學生獎懲」,避免同一行為重複處理,符合「一事不二罰」的法律原則。

教育部指出,過去已有學生因曠課遭記警告提出訴願,訴願機關認為曠課屬於出缺席管理及學習評量範疇,若再作為警告等懲處事由,恐有適法性疑義,因此撤銷原處分。

教育部強調,學生遲到、曠課並非不用負責,仍接受出缺席管理、學習評量及輔導機制,依各教育階段規定,也可能影響學習評量及畢業資格;此外,準則限制是不得直接將出缺席作為記警告、記過等懲處依據,並未取消教師管教權,教師依舊可依法採取書面反省、適當反省措施、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及輔導等方式,引導學生改善行為。

制度只告訴老師不能做什麼 未解決問題

不過,全教總指出,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最大的問題,在於教育部持續透過法令、函釋及行政指導告訴教師「哪些事情不能做」,卻沒有在限縮既有管教方式後,提供有效、可操作且具制度保障的替代措施。

全教總認為,教育部也未回應第一線教師最關心的問題,就是當學生反覆遲到、影響課程進行及班級秩序時,教師究竟還有哪些兼具教育效果且受到制度保障的管教措施可採行,不要讓教師陷入「不管被說失職、管了可能被調查」的制度困境。

教權不是特權 應保障教師專業判斷

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表示,保障學生學習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尊嚴,是民主法治教育不可退讓的原則,但當個別學生行為已影響其他師生安全、學習及受教權時,教師必須在不同權益間作出專業判斷。

他指出,所謂教權並非教師任意管教學生的特權,而是維護教學秩序、達成教育目的及保障全體學生受教權所需的專業空間。若教育部以正面表列方式僵化規範教師可採取的管教措施,再加上校事會議調查及不適任教師認定等制度風險,只會讓教師抱持「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消極心態。

籲教育部檢討制度 建立教師管教保障

針對教育部長鄭英耀今日在立法院多次表示,「老師基於輔導管教立場所採取的措施,都應予以保護」,全教總回應,教育現場真正期待的是教育部提出更明確的制度設計,讓教師在既有措施無效時,仍有合法且具教育效果的管教方式可運用,同時不必擔心因家長申訴而遭調查。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應全面檢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揚棄過度以法律本位看待教育專業的思維,建立明確、有效且可操作的管教措施,並提供教師善意管教的制度保障,讓輔導管教辦法不只是「禁止清單」,而是真正成為教師維護教學秩序、落實教育責任的重要依據。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