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學分科測驗首度發生考生配戴智慧型眼鏡(AI眼鏡)應試事件,引發各界關注。大考中心今(27)日召開考試委員會,認定該案情節重大,取消該名考生的考試資格;同時宣布將修正116學年度考試簡章,將智慧型眼鏡從其他違規電子穿戴式裝置中單獨列出,只要配戴或隨身攜帶,無論是否使用一律視同舞弊處理,該節不予計分。
大考中心指出,115學年分科測驗中,違反試場規則的違規有111件,以未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的違規51件最多,其次為涉及行動電話、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攜帶入場物品發出聲響的相關違規共21件。
金屬探測器首次啟用 查獲考生配戴AI眼鏡應試
大考中心提到有監考人員在分科測驗物理科考試時,發現一名考生配戴的黑框眼鏡鏡框較一般眼鏡厚,懷疑可能是智慧型眼鏡,因此在第二節化學科考生入場時,利用金屬探測器進一步檢查,確認眼鏡有金屬反應後立即收取。這也是大考中心首次啟用金屬探測器,便查獲考生違規。
試務人員檢查後發現,該眼鏡左側鏡架設有電源開關及功能按鍵,外層還以黑色膠帶包覆,右側鏡片印有品牌標誌,開機後鏡架會發熱,確認為具電子功能的智慧型眼鏡。考生起初否認配戴,不過經查驗確認屬智慧型電子裝置。
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 取消考試資格
考試委員會表示,試務人員當場已明確告知考生不得再配戴智慧型眼鏡應試,否則違規情節加重,甚至可能取消考試資格。然而,該名考生下午仍主動要求取回眼鏡,希望繼續配戴參加後續考科,並表示願意接受違規扣分。直到試務人員再次說明可能直接取消考試資格,考生最後才打消念頭。
考試委員會認為,若非化學科入場時及時查獲,考生仍有意在下午考科繼續配戴智慧型眼鏡,已非單純「明確使用」違規,而是具有持續使用智慧裝置應試的意圖,恐危害考試公平,加上調查過程中多次迴避回答,因此決議不採原先扣減該科4級分的處分,而是改依妨害考試公平且情節重大,取消其考試資格。
116學年度擬加重處分 配戴、攜帶皆視同舞弊
依大考中心115學年度考試簡章中的違規處理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考試鈴響後若發現考生攜帶行動電話以外之其他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若有明確使用情形,可扣減該節分科測驗成績4級分;得視其妨害考試公平或舞弊等不同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節不予計分;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大考中心表示,因智慧型眼鏡具備攝錄影、錄音及資訊傳輸等功能,防弊措施必須與時俱進,因此將修正116學年度考試簡章,把智慧型眼鏡從一般電子穿戴裝置中獨立列為重大違規項目。未來只要考生配戴或隨身攜帶智慧型眼鏡,不論是否實際使用,一律視同舞弊,該節考試不予計分;即使放置於置物區,只要未關機,也將比照違規處理不予計分。
此外,115學年度分科測驗成績將於8月3日正式公布,呼籲考生留意相關公告及後續升學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