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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列出「最高負責人」6種樣態。(圖/勞動部提供)
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勞動部今(8)日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最高負責人」的定義,並修正發布施行細則,明確列出6種樣態。未來若這些人員涉及性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不經公司內部調查,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經查證屬實,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職場性騷最重罰百萬元
勞動部說明,過去員工若遭董事長配偶、董事或公司內具實權的重要人士性騷擾,因對方非登記的對外代表人,公司往往難以維持客觀、公正與專業的調查立場,造成被害人權益受損。因此,特定明定申訴人可直接找地方政府申訴。若經認定有性騷之行為,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新法上路後,外界反映「最高負責人」範圍過於模糊。日前新北發生有公司董事藉肢體接觸抱住員工,遭地方政府認定是性騷之案例,開罰10萬元;然而,此案到勞動部訴願會,卻以「董事非最高負責人」為由,撤銷裁罰,引起熱議。
列出「最高負責人」6種樣態
對此,勞動部經專家討論,且參考大量解僱法中「實際負責人」的概念,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中,明確規範所謂「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有哪些,列出6類最高負責人樣態,包括:
-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
- 持股達20%以上者。
-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 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受僱人如遭以上人員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政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占比達17.6%
勞動部補充,最新統計數據指出,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共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621件,其中新增統計項目顯示,「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案件計109件,占比17.6%。從申訴人結構來看,以女性為主,占83.9%;年齡層則以25至44歲最多,占53.4%。
勞動部強調,透過明確界定責任對象與簡化申訴流程,盼能進一步強化職場性別平權保障,讓受僱者在面對權勢性騷擾時,能有更直接且有效的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