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預計7月上路,勞動部已邀集各部會完成相關附屬法規草案,包括《職場霸凌防治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並提供5種不當行為樣態,提供給勞工及雇主參考。
根據草案內容,雇主須負起防治責任,包括建立職場霸凌認定原則、依企業規模採取預防措施,以及在知悉事件後即時處置。同時,企業須設立申訴受理與調查機制,包含調查小組組成、程序與期限、利益迴避、申復與救濟管道等,並保障申訴人不會受到不利對待。
職場霸凌五大要件曝光
草案指出,職場霸凌須符合五項要件,包括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利用職務或權勢、行為逾越業務必要範圍、持續出現不當言行像是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以及造成身心健康損害。以上要件缺一不可,若情節重大,即使未持續發生,單一事件仍可能構成霸凌。
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指出,霸凌行為不限於主管對下屬,平行的同事關係甚至下對上皆可能成立。派遣勞工亦適用相關規範,但承攬人員或業務往來第三方則另依職場不法侵害處理,不納入霸凌專章範圍。
準則中也列舉5種霸凌行為樣態,包括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與名譽侵害。不過彭鳳美強調,並非僅限於上述類型,仍須依事件發生背景、頻率、行為人動機及目的等斟酌判斷。

至於不當行為樣態該如何認定,像是日常互動中若未被邀請訂飲料或餐點,是否構成霸凌,彭鳳美表示若與職務無關通常不構成霸凌,但若主管利用職權持續排擠特定員工,仍可能被認定為霸凌行為。
針對企業最高負責人涉入霸凌情形,草案也明定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並規範調查程序、時程及專業組成,確保案件處理具客觀性與公正性,同時要求相關人員不得規避或妨礙調查。
違者最高罰450萬元
勞動部強調,新法已定明職場霸凌防治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且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也就是450萬元。勞動部也自今(21)日起預告30天,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完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