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濫用「三高」等暗示恐違法 食藥署祭新規「諧音」也不行

by 鄒 尚謙

食品廣告亂象頻傳,食藥署為杜絕違規,近日公告「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針對業者常以暗示、諧音或錯別字遊走灰色地帶,劃清明確紅線,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受訪表示,違規認定核心在於廣告的「整體表現」,若廣告內容透過文案、影像暗示具治療效果,即便未明確寫出病名,衛生局仍可認定違規。若廣告涉及宣稱醫療效能,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食藥署呼籲業者應確保內容無誤導,消費者生病應尋求醫師治療。

廣告整體內容為違規判斷核心

鄭維智說明,所謂食品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方式行銷宣傳商品,並使多數人知悉其內容,即使是網紅業配或分享心得,只要整體內容足以引導消費者連結至特定商品、通路或購買方式,並具備招徠商業利益效果,即屬廣告範疇,其內容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

鄭維智強調,違規與否的核心並非在廣告中寫了什麼字眼,而是整體表現,包括文案、圖片、動畫或影片傳遞出的「意向」,若讓消費者產生該食品具有治療疾病功效的聯想,即可能遭到裁處。

通俗用語與暗示均有風險

食藥署本次更新的指引中,特別針對常被誤用的通俗用語進行解析。業者即使未明確指出疾病或症狀名稱,但以「三高」、「血濁」、「肝火」等社會通俗用語描述或暗示,均屬於高違規風險的表現方式。此外,若搭配特定影像,如以「管路」意象代指血管、用體內「不好的東西」暗示病毒或癌細胞、或以檢驗數字「紅變黑」、「變美」、「平穩」、「波動」等意象代指生理指標改善,衛生機關皆會視為違規。

食藥署提醒,這份指引是彙整歷年案例的實務說明,旨在協助業者自律,避免誤踩紅線。

違法最高500萬罰鍰

鄭維智說明,此次公布的指引屬於行政輔導性質,提供業者自主管理參考,相關案例與詞句均為例示而非負面表列,不取代衛生機關依個案所作的實質認定。若食品廣告經衛生機關判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依法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則可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業者在製作廣告時應確實檢視,降低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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