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新解方1》當新工作型態遇上舊法 學者:別扼殺職場彈性

by 李 孟璇

1月21日,立法院正式通過《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這部專法的誕生,宣告台灣正式進入針對「非典型勞動」進行專案法制化的新里程。然而,針對現行法規對於定期契約之嚴格限制,恐無法因應新興產業發展且過度壓縮勞工工作選擇,對此有學者建議,應適度鬆綁認定標準。

昨(28)日,《當代法律雜誌》舉行「定期契約工作之適用爭議論壇」,吸引產官學界高度關注。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鄭津津於會中直言,施行已逾40年的《勞基法》,其對於「定期契約」極度限縮的解釋,已讓法制規範與21世紀的新型態商業模式產生了巨大的斷層。

從電商大戰到科研專案 新型態經濟的法理困局

鄭津津指出,《勞基法》雖將勞動契約區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但原則上僅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方能訂立定期契約;然而,這種傳統思維在數位經濟下顯得捉襟見肘。

以電商平台為例,面對如「雙十一」或農曆春節等爆發性檔期,企業產生的人力缺口具備明確的起訖時間,這類需求本質上是為了因應特定檔期所產生的「非持續性」勞務,鄭津津表示,即便撿貨工作屬於既有業務,但若勞雇雙方已達成合意,且薪資優於行情,法律應適度允許訂立定期契約,而非一味強制納入不定期契約,增加企業負擔並排擠勞工彈性選擇的機會。

同樣的挑戰也發生在科研領域。鄭津津指出,在大專院校、醫院與研究機構中,「專案化人力」已成為常態,這些計畫有明確的經費來源與績效評量,若僅因計畫人員從事的是機構原有業務,就強制認定為「繼續性工作」,顯然與實務脫節;她建議,應將此類計畫視為「特定性工作」,允許定期契約的存在,以利人才在不同專案間靈活流動。

打破「保護迷思」 尊重追求自主的多元勞工光譜

鄭津津強調,隨著工業4.0的演進,勞權保障的定義也應隨之進化。過去法界普遍認為不定期契約才是勞工的唯一保障,但這種「愛之適足以害之」的鎖鏈,卻忽略了現代勞工追求自主的意願。

她觀察到,許多二度就業婦女、斜槓青年或尋求高工資誘因的勞工,更傾向選擇能彈性安排生活的短期專案,若法律以保護為名,抹煞勞資雙方在充分知悉保障差異後的合意選擇,實質上是剝奪了勞工的「契約自由權」。

鄭津津進一步分析,現行法令已設有縝密的防範機制,例如前後契約超過90日且間斷期間短於30日即自動轉換為不定期契約,這已足以防堵雇主惡意濫用。因此,在既有防弊基礎下,法規應展現更多包容力,允許性質特殊的工作合法存在於定期契約框架內。

邁向實質正義 為勞資雙方建立認定新基準

鄭津津呼籲,行政機關應針對新型態工作建立「實質認定」的新標竿。她建議,過去嚴格的認定標準在特殊個案中應適度鬆綁,只要勞雇雙方對工作的非繼續性特質有充分認識並達成合意,即應肯認其有效性。唯有解開過時保護的枷鎖,台灣的勞動環境才能真正迎向韌性與彈性的未來,讓人才與企業不再流失於僵化的法條之中。

你可能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