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也是遺產!領完錢想躲債「拋棄繼承」 法院認定無效

by 秦 宛萱

一名馬姓女子在胞妹過世後,迅速領走妹妹勞工退休金專戶內的74萬餘元,隨後,為了躲避妹妹生前積欠銀行的15萬餘元債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債權銀行發現後提告,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勞退金屬於遺產,馬女領款行為已構成「承認繼承」,判決拋棄繼承無效,馬女仍須為妹妹的債務負責。

胞妹離世留債務 姊迅速領走74萬勞退金

根據桃園地院判決書指出,馬姓女子的胞妹於2025年2月8日離世,妹妹生前妹妹生前曾向銀行借款,留下約15萬6千元的債務未清償,同時,妹妹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勞工個人退休專戶內,還有74萬8426元的勞退金。

妹妹過世僅短短2天,馬女便於2月10日向勞保局申請一次提領該筆勞退金,並成功將帳戶清空。

同年3月13日,馬女為了不想承擔妹妹留下的債務,轉而向桃園地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於4月順利獲准備查。

銀行追債揭發躲債意圖 法院判決拋棄無效

債權銀行為避免15萬元債務成為呆帳,原打算向勞保局聲請執行扣押馬妹的勞退專戶,沒想到經查詢才發現,專戶早已被馬女領空,且馬女已經辦理了拋棄繼承。

銀行主張,馬女既然已領取屬於遺產的勞退金,等同實際行使繼承權,自不許又聲明拋棄繼承,因此,馬女拋棄繼承難認有效,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桃園地院指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其專戶累積金額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因此勞退金在法律性質上明確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

法官認為,馬女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就已經主動向勞保局申請並受領這筆遺產,此舉在法律上被視為積極行使繼承權利,也就是已經「承認繼承」,一旦承認繼承,就不容許事後再以拋棄繼承的方式來免除清償債務的義務,否則將導致法律關係不確定,並使債權人權益受損。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馬女對亡妹的繼承權自始存在,仍須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擔清償責任。

善用「限定繼承」切勿先拿錢後拋棄

針對此案,法界人士提醒,勞工退休金屬於遺產的一部分,並非獨立於遺產之外的給付。

在法律上,拋棄繼承必須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民眾若把遺產領出來使用,或對遺產作出積極處分,就等同做出了承認繼承的動作,無法再反悔主張拋棄。

此外,其實現行法律已採行「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只需用繼承來的遺產去償還債務,用遺產還完後,不需拿自己的錢來賠償,而一旦拋棄繼承,死者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都將失去繼承權利,建議出拋棄繼承的決定前務必審慎評估,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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