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華1.2億交保 長榮內線交易案三個數字怎麼看

by 李 孟璇

長榮內線交易案延燒,張國華複訊後以1.2億元交保,引發外界關注。不過,這起案件後續仍待司法認定,外界討論的1.2億元保金、21.1億元擬制性獲利,以及逾150億元帳面利益,三個數字也分別代表不同法律與財務意義,不能直接畫上內線交易成立或不法所得的等號。

1.2億是保金 不是罰金也不是定罪

昨(6)日台北地檢署偵辦長榮海運疑涉內線交易案,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索張國華等9人住居所,以及長榮海運、巴拿馬商長榮國際、長榮國際等共10處。檢方複訊後,張國華以1.2億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張國政以1,000萬元交保,楊美珍、張聖恩各以500萬元交保,長榮海運董事戴錦銓以300萬元交保、協理謝淑蕙以200萬元交保,均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張國華1.2億元交保,確實屬於罕見高額保金,不過交保金並不是罰金,也不是犯罪所得,更不代表犯罪事實已被認定,交保是偵查程序中的擔保措施,主要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後續到案,並避免影響偵辦。換言之,1.2億元交保反映檢方對案情規模、被告資力與偵查保全需要的綜合判斷,但距離起訴、審理與有罪認定仍有一段距離;但高額保金也顯示,檢方認為本案涉及金額、交易規模與後續偵查保全需求不低,因此仍須透過交保與限制出境、出海、住居,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

21.1億是擬制獲利 關鍵仍在法律認定

第二個數字,是外界關注的21.1億元擬制性獲利。

北檢新聞稿指出,全案經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後,已出具長榮海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認為本案在重大消息公開前的禁止交易期間,張姓被告等人曾交易長榮海運股票。也就是說,檢調目前偵辦重點,是要釐清長榮海運處分長榮航空持股這項消息,是否構成證交法上的重大影響股價消息,以及張國華等人買股時是否已知悉相關資訊。

這起案件源自長榮海運2023年處分長榮航持股。告發方主張,長榮海運於2023年6月19日董事會決議處分長榮航股票,但相關交易到同年8月才陸續公告;而在消息公開前,張國華等人買進長榮海運股票,因此質疑涉及重大消息公開前交易。

告發方當時主張,本案涉及《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定,也就是公司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在知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後,於消息公開前,不得買賣相關有價證券;至於21.1億元如何計算,則是依最高法院相關裁定所揭示的概念,若內線交易利得尚未實現,可用買進價格與消息公開後一定期間收盤均價的差額,再乘以股數推估。

不過,這也是本案容易被誤解之處。21.1億元並不等於已經定罪的犯罪所得,也不是已經落袋的現金獲利,而是依內線交易案件中「未實現利得」概念推估出的疑似交易利益;至於這項推估能否成立,仍要看法院如何認定重大消息、知悉時間、交易因果關係與利益計算。

張國華當年曾發聲明強調,他是在長榮海運除息日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買進股票,是基於對海運事業的熱情,有意持續增加對長榮海運持股;相關交易依法申報,絕無內線交易,更無任何獲利可言。他也強調,股票至今沒有賣出,也沒有賣出的計畫。

150億是帳面利益 不能直接視為不法所得

第三個數字,是外界提到的逾150億元帳面利益。

這個數字與21.1億元擬制性獲利不同,主要是依張國華等人持有股票至今、長榮海運股價變化所做的帳面估算。也就是說,這是股票持有期間因股價上漲形成的未實現利益,不是檢方已認定的犯罪所得,也不是法院判定的不法所得。

這也是外界討論本案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若股票沒有賣出,所謂帳面利益只是市場價格變動下的未實現增值,投資人持股期間因股價上漲而產生帳面獲利。真正的法律爭點,仍是買進當下是否掌握未公開重大消息,以及買股決策是否與該消息具有因果關係。

從法律效果來看,在司法結果出爐前,1.2億元交保代表偵查程序升級,21.1億元擬制性獲利代表檢調追查方向,逾150億元帳面利益則反映長榮海運股價變化,三者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在一起看,更不能直接推論為已認定的不法所得。

不過,北檢既然已依證交所交易分析意見聲請搜索票獲准,並在複訊後諭令多人交保,也代表檢方認為本案仍有相當疑點待釐清。至於內線交易是否成立,關鍵仍在長榮海運處分長榮航持股是否構成重大消息、張國華等人買股時是否知情,以及相關交易是否與未公開資訊有關,最終仍待檢方提出事證並由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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