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 酒駕、兒少性剝削、詐欺全納入

by 林 威丞

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草案,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範圍,將酒駕、兒少性剝削、性影像犯罪及重大詐欺等多項罪名納入,以此修法預防高風險再犯行為,維護治安。

何謂預防性羈押?

現行條文規定「預防性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放火、殺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妨害自由、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其嫌疑重大,且有具體事實顯示會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時,即可先行將其收押。

這與一般羈押著重於防止逃亡或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屬於社會防衛、壓抑未來犯罪之發生。

修法「擴大預防性羈押」重點

而此次修法重點在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包括《刑法》中的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與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另也將《刑法》第302條之1妨害自由罪納入。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所涉犯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涵蓋拍攝、製作、散布兒少性影像,或以招募、引誘、脅迫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涉入相關行為,以及上述內容意圖營利、未遂等情形,都包括其中。

還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亦同步納入,凡涉及重大詐欺金額、跨境詐騙、利用未成年或高齡者犯罪,或具有組織性犯罪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罪,均適用預防性羈押。

整合朝野版本無異議通過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均提出修法版版本。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等人提案指出,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案件持續增加,顯示問題惡化,應透過修法強化制度防護,以保障兒少權益與福祉。

民眾黨團強調,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且具有高度再犯風險,為有效遏止犯罪擴散,有必要納入預防性羈押。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提案也認為,近年集團式詐欺愈發猖獗,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同步加劇,為保障潛在被害人並確保偵查順利,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有其必要。

在今年1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司法院整合各版本提案,提出建議修正條文,經與會立委提出修正動議討論後通過。最終於今天上午立法院院會處理時,無異議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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